新公司法施行 存量公司调整出资设三年过渡期

新公司法施行 存量公司调整出资设三年过渡期

财新网

《规定》提出,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部基础性法律,新修订的《公司法》已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日,《国务院关于实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下称《规定》)公布并施行。

《规定》共13条,明确了存量公司调整认缴出资期限的过渡期安排,规定了公司出资异常的处理办法,并完善了监管措施。

《规定》提出,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解读该条表示,这是“为存量公司调整出资期限设置了为期三年的过渡期”。学界和业界则将其称为“3+5模式”。

2023年8月,《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的第47条新增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该条规定一改2013年以来的注册资本“认缴制”,要求公司限期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故此甫一推出便引发关注和争论,甚至关于该制度是“限期实缴制”或“限期认缴制”都尚未有共识。2023年12月完成修订的《公司法》维持上述写法,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多位学者提及,该规定针对的是认缴制时产生的“千亿公司”“百亿公司”极易引发的纠纷和诈骗。江苏省高级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邹宇此前也在财新网撰文表示,认缴制实施十年间,基于认缴出资发生了多种类型的司法纠纷:“有的公司注册出资额1亿元,交易对方信赖其具有极强经营能力,但实际上公司成立之时实缴仅1万元,剩余部分50年后缴清,并无大额交易的能力,如何确保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的股东在公司形成巨额负债后,零对价将出资未到期的股权转让给他人,而受让方亦无出资能力,出资责任完全悬空;有的股东在公司负债形成后操纵股东会形成决议,延长本来即将届满的出资期限,和前述情形一样,都意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逃避出资责任。”(详见财新网:《<公司法>出资制度重大调整,要避免哪些误读》)

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规定》答记者问中也明确表示,该条规定,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认缴出资期限过长”“天价出资”“空壳公司”影响交易安全、损害债权人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问题。

在6月27日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主办的一场研讨会中,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教授黄辉对该条规定持反对意见。他认为“实缴制”是一种过时的“资本信用理念”,使得交易对手关注资本数额,但“实缴资本”实际上是一个“历史数字”,如果大部分实缴资本已经在经营中亏损,相关信息上并无法反映。

黄辉表示,该条规定将导致2013年改革前常见的各种公司资本问题,包括虚报注册资本以炫耀资本信用、虚假出资以逃避实缴义务、被迫实缴后抽逃出资等,以及诸如专门提供资金以满足注册资本要求的“过桥公司”和提供验资报告的中介等行业,纷纷卷土重来,无谓地增加了公司设立成本。

参加了《公司法》修改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刘斌认为,上述第47条是“限期认缴制”,内核仍是认缴制而非实缴制。《公司法》第250条所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包括《刑法》上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犯罪,应该也是不适用于第47条所谓的“有限责任公司”的。

刘斌表示,包括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释疑书中也并没有说这是回归到“实缴制”,所以在后续解释适用过程中仍然需要尊重当时47条立法的本意。至于在实施过程中相关司法机关是否会出台进一步细则,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工信部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末,中国中小微企业数量已超过5200万户。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所长王涌律师依此计算,即使每一家企业实缴10万元,总额也将达到5万亿的规模,“虽然是分摊到5年,这个数字还是相当可怕的”。

著名经济学家王小鲁则担心,从目前的经济形势来看,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企业面临困难,如果要求大量增加实缴注册资本,恐怕对企业是一个比较大的负担。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蒋大兴在研讨会上介绍,国务院有关领导也有批示,要对这个制度进行完善。新《公司法》中设定的五年是参考了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通常为四五年,到五年时有的企业就已经关闭或者实质上不再经营,五年期限对业界的影响不是特别大。“当时我提出最好将其延长到20年,因为目前《合同法》上的最长期限是20年。再配合加速到期制度,其实可以解决目前的大额认缴、异常认缴、过长认缴期限等问题,但是未被采纳。”

蒋大兴介绍,市场监管总局已经对处于异常状态名录、并未进行经营的企业数量进行评估,而这些企业将不会受到影响;再加上简易减资制度,八年时间也足够投资人去理性设计、变更过高的注册资本,“所以这个制度对实践的影响可能低于我们的焦虑”。

不过,黄辉则对减资制度的落地和执行效果表示怀疑。“对于地区而言,企业承诺要出资10亿甚至100亿元,现在减资成100万元,这意味着你对地区的投资就减少了嘛。更简单直接一点,出资就有印花税,那就意味着这些税收也减少了。”

此前《规定》的草案在公开征求意见时曾提出,对公司法施行前设立、出资期限超过30年或者出资额超过10亿元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对注册资本的真实性进行研判。公司登记机关如果最终认定认定公司出资期限、出资额确实存在明显异常,可以依法要求其六个月内对出资期限、出资额进行调整。

正式通过的《规定》中则删去对“30年出资期限”或“10亿出资额”的具体规定,仅是抽象规定为“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进行研判,认定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规定》还有一个例外条款: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表示,上述两条的具体实施办法将是之后出台的配套规章中的内容。他们将加快制定公司登记注册的实施办法等规章,对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可以按原出资期限出资的具体情形、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具体认定和处理、公司另册管理制度等作细化规定;修订企业信息公示配套规章,完善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监管相关要求。

《规定》还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对公司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加强指导,制定具体操作指南,优化办理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提升登记便利化水平。

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表示,今后将重点改造升级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善登记申请文书和材料规范,持续优化登记注册办理流程,提升登记效率,不断提高公司办事体验和满意度。

此外,最高法院于6月29日公布《关于适用〈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公司法施行前,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对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量发生争议的,适用新《公司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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