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案情 #1111元朗

控方案情 #1111元朗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1元朗 #審訊 [1/2] PART 1

鄧(23)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詳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 - 元朗段39號金豐大廈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證物
P1 同意事實
P2 相簿 (1-8)

審訊開始,控方案情開始。

PW1 警長34123 陳俊(音)作供

  • 控方主問

PW1 現職元朗特別專門隊,於案發當日駐守元朗軍裝巡邏隊第四小隊。案發前由11月10日晚起開始執勤,至11月11日0815時。當日清晨5時,PW1帶領2號巡邏車進行高調巡邏,為防止元朗有堵路或是破壞公共交通設施的行為。當日0630,PW1 身處元朗右新街,並與車上隊員一同下車。PW1 當時面向元朗大馬路(即青山公路 – 元朗段),看見25米距離內有一班人,當中他們穿着黑衣帶着口罩,在將地上的雜物如磚頭、垃圾埇、巴士路牌,搬到大馬路堵路,在這過程中並沒有雜物阻擋PW1的觀察。

按:控方在當中花費了幾分鐘解釋元朗大馬路與右新街為垂直相交,實為浪費公帤。

PW1 形容,這些人士以接力形式將雜物搬物。他觀察了這行為約兩至三分鐘,之後便收到指示要制止,於是他與其他一同穿着普通軍裝裝備的警員越行越前,慢慢移向青山公路,向着這人行。在距離他們15米的時候,那群示威者亦看見他們,有些停止堵路行為,有些則繼續。於是,PW1 向他們大喊作出警告,指他們正在非法集結。然而有關情況依然繼續,某些示威者未知是否聽不到PW1 的警告,並未有離去。片刻過後,他收到指示要作出拘捕,於是他和同行警員踏出元朗大馬路近右新街一帶,先清理大馬路上的雜物,之後便衝到大馬路作出拘捕。

相關堵路人士看見警員的行動後,便一窩峰四處散去。當中有6至8人走到元朗晞絲餅店及金豐大廈之間的後巷。PW1 追着這群人士,看見人群的最尾位置有位女士,身旁有一名背着啡色背包的男士。PW1 曾將兩者距離追近1米,更有拉至少於1米。忽然之間,該名女士跌低,身邊途上馬上將該名女士按下,而PW1 則撲向那名男士,並成功捉住他的背囊。當時很多人圍觀,PW1在站起來後便叫那名女士坐在一邊。旁觀者有些對他們唾罵。

在控方的追問下,PW1表示他第一眼看見那名女士,即本案被告,是在他跑至輕鐡路軌時,而那名女士在堵路位置的時候,便看見她。[ 詳見圖一紅點]

註:根據PW1的證供,直播員估計 PW1 當時的路徑是沿着右新街,到達元朗大馬路,即青山公路元朗段,並越過大馬路中間的輕鐡路軌,再到達晞絲餅店與金豐大廈之間的後巷,將本案被告拘捕。 [詳見圖一白箭嘴]
圖一(原圖來源:GOOGLE MAP)
紅點:PW1 聲稱第一眼看見被告的地方|白箭嘴:估計當時 PW1 的行徑
註:本圖只是直播員透過PW1 證供而製作的圖片,並非案件中的證物。

在被告坐於地上之後,一名非同車的女同事,PW2,於10至20秒後到達,並以非法集結罪將她拘捕,當刻未有警戒,但有進行簡單搜身。那時候現場情況混亂,她在旁的作用是作保護性質,以慎防其他人湧向後巷。接下來,後巷裡出現一連串情況。後巷的另一端有一群黑衣人帶着木棍及鐡通走進後巷,他們走向元朗大馬路,即PW1的方向。他們距離PW1越來越近,直至約10米的距離,PW1拔出配搶,大喊「咪再埋嚟,否則開搶」,之後便轉身離開。最後被告於0658時被帶至元朗警署,並由其他同事進行會面及作出警戒。

PW1 在主問下忘記了被告在逃跑一刻究竟拿起了甚麼,或是放下了甚麼,只記得是一些不會在路上出現的堵路雜物。

控方主問完畢。辯方希望稍作休庭。裁判官批准。

1052休庭
1104開庭

  • 辯方盤問

在辯方盤問下,PW1 同意他在記事簿上,曾記錄被告在逃跑前一刻手上拿着的是一塊磚頭。他的記事簿上同時有以下記錄,「當時我見大馬路近金鋒大廈向新元朗中心方向,有二十多名黑衣人於路中心用雜物堵路,於是上前追截黑衣人。黑衣人即時停止堵塞道路。於是我向其作出警告」。

PW1同意,金豐大廈對出有很多巴士站,當中包括968。而案發當日行人路上有着不少人等候巴士,而輕鐡應該正在運作中。當他身處往屯門方向的大馬路時,看見往九龍方向的大馬路有至少二十人使用垃圾埇,巴士站牌,修路維欄等雜物堵路,引致雜物散滿。他們都穿着黑色衫,少數用豬嘴蒙面,大部份都有使用口罩。沒有人使用飛虎頭套,但有人使用護目鏡,勞工手套,當中亦有人背着背囊。本身在行人路的上班人士有跟這群黑衣人有口角,比如大喊「阻住翻工」諸如此類。

PW1表示,當時沒有市民將雜物放回行人路。那些市民只是用手按着雜物,阻止黑衣人將雜物搬出馬路中心。在推進一刻,PW1已經看見灰色衫的被告,他認為她有份堵路,便上前追,後來她跌到了,被沒有被眾人按住或扶住,只是被他們圍住了。之後被告被PW1拉到後巷一邊,並沒有反抗。她當時並非穿着黑衣,身上沒有示威用品、護目鏡、任何裝備、或是背囊。

PW1 同意,行人路上的其他群眾有嘗試阻止黑衣人逃走,當那30多個從水車館街離PW1及被告越來越近,但被告在未有被鎖上手扣的情況下,亦未有逃去。辯方向PW1 指出「唔係話有失誤,(但係) 被告著灰色衫,佢係有機會清走障礙物。」PW1 不同意。 

辯方盤問完畢。
1124 PW1 作供完畢。

PW2 女警 55769 陳奕旋(音)作供

PW2 現時駐守屯門警區軍裝第二隊。2019年11月11日,當時PW2駐守屯門軍裝巡邏小隊第1隊。當日清晨,她需要以防暴軍裝執勤。

  • 辯方盤問

在辯方盤問下,PW2 表示當日她到達晞絲餅店旁的後巷,PW1跟她說「幫我監管住佢(按:意指被告)」。三人的周圍都有很多人,而PW2 則與PW1一起負責看守被告。當時被告只是坐在PW2身旁,PW2 同意被告「好合作」。

PW2表示沒有印象行人路上的人群有大喊「放過佢」,或是「拉錯人」。

PW2稍後為被告進行快速搜身,看看她有否受傷或是任何示威裝備,接着有很多人大喊「救人!」,亦令 PW1 拿起手槍。 此刻的被告只是被PW2拖着右手手腕,以作看守,但被告亦沒有逃走。

接着辯方與PW2及裁判官就一張相片進行辦認,該照片被列為 D2。

按:據庭上對話,該照片 (D2) 估計為被告被捕前後時間所拍下的照片。

1133 辯方盤問完畢。控方沒有覆問。
PW2 作供完畢

Pw3 偵輯警員20402 蔡梓朗(音)作供

PW3 於案發當日亦是擔任刑事偵輯組的隊員。

  • 辯方盤問

在辯方盤問下,PW3 表示他於2019年11月11日接手本案。於當日1249時之前,被告仍在警署被扣留着,而PW3則準備到達被告家宅搜查,查看當中有否任何2019年示威的相關物品,若然有發現則會檢取,反之亦然。於1249時,PW3到達被告家宅進行搜查。

1136 辯方盤問完畢。
PW3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畢。辯方沒有中段陳詞,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按:裁判官之後好似問控方會唔會以被告畏罪而逃跑作為其中一個檢控基礎,傾咗一兩分鐘,不過直播員唔係幾聽得明,為免寫錯,在此略去。

約 1138 早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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