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主問PW8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主問PW8


22:15在通訊機得知有黑衣人士堵路,22:17乘坐警車AM7140到場,22:33 於仁愛堂賽馬會社區及體育中心後門奉命下車,22:36 於燈柱GP1905 見到一名督察、警員20068及警長34778制服一名男子,(PW8在庭上認出該男子為A4,身份沒有爭議),遂上前協助。


22:39 PW8為A4進行搜身,A4身穿黑色長袖衫褲、孭背囊、雙手反扣在後、坐於地上,佩戴頸巾、手套。背囊內有藍色豬嘴、兩個灰色濾罐、兩個粉紅色濾綿,及一個藍色泳鏡。


PW8確認以下證物照片:

📌展示相冊(3)相片(35)

顯示一頸巾


📌展示相冊(3)相片(36)

顯示A4當時戴在雙手的手套


📌展示相冊(3)相片(37)

顯示A4當時孭的背囊


📌展示相冊(3)相片(38)

顯示背囊內部


📌展示相冊(3)相片(39)

顯示濾罐及豬嘴


📌展示相冊(3)相片(40)

顯示泳鏡


22:50 PW8拘捕A4,A4警誡下稱「我冇嘢講」


📌展示相冊(6)照片(10)

顯示A4拘捕地點,即仁愛社區中心後門行人路,燈柱GP1905


22:53 帶A4上警車AM7140後,在車上等待指示,當時證物仍在A4身上。PW8坐在雙人位近車右後方位置,A4坐於同一排的左手邊單人位置。


23:15警車出發至屯門警署,於23:xx到達後,PW8站於A4左手邊為他除索帶,然後於訓示室枱上打開一個大證物袋,把手套、黑色頸巾及背囊放進同一個證物袋內,之後值日官到訓示室會見A4,並發出Pol 1123 羈留人士搜查表格。


在訓示室內,PW8在長枱(忘記數目)(約法庭書記枱長一半),向A4發出Pol 153羈留人士通知書,當時PW8靠牆坐,證物放於左手邊枱上。


處理文件工作後PW8帶A4連同證物袋到臨時搜身室搜身,PW8在背囊搜出一支電筒、兩張政治海報、兩張八達通及一部手機。


PW8確認以下證物照片:

📌展示相冊(3)相片(41-42)

顯示同一張八達通的正面及背面


📌展示相冊(3)相片(43)

顯示另一張八達通


📌展示相冊(3)相片 (44)

顯示一支電筒


📌展示相冊(3)相片(45-48)

顯示兩張海報的正面及背面


📌展示相冊(3)相片(49)

顯示手機及SIM卡


臨時搜身室以移動屏風間隔而成,位於長枱後方約1-2米。搜身後,刑偵警員在內鋪上A4紙,然後由PW8用手把證物放於刑偵警員前,讓刑偵警員拍攝證物照片。


📌展示相冊(3)相片(38)

顯示A4的背囊內部,由PW8打開背囊,照片顯示PW8當時有戴上手套。


PW8稱手套為自費購入,但己忘記購買時間,亦記不起在處理本案的背囊前曾戴同一對手套處理多少次案件,不肯定有沒有處理易燃物品。


拍攝證物前,刑偵警員有為A4拍個人照,而刑偵警員亦會於拍攝每件證物間更換墊底的A4紙。


拍攝完成後,PW8把所有證物放回大證物袋,回長枱進行補錄。00:30完成補錄後,因A4不足16歲,PW8待家長到場後才進行覆讀。


等候期間, PW8包裝證物,把八達通及電話放進防干擾證物袋,而其他證物則放入普通證物袋,進行釘裝。袋上的標籤由警員23911填寫。PW8澄清證物中的濾綿不是在豬嘴內發現。


02:35 證物交予證物警員7147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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