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被造黄谣的系统性自救指南】
https://mp.weixin.qq.com/s/k9ji74N-SQZS8GI71upv_A没有任何一种说辞,足以为造谣者从加害的事实中开脱,也没有任何一个人,有资格代替受害者签署“免责协议”。
假如世上存在某一种立场,用歪曲性的语言,避重就轻、弱化,甚至是抹消谣言的实际损害程度,那么,该立场的另一方——公正的一方——便有必要指出荒唐的现实:在造谣、诋毁、中伤受害者的过程中,造谣者作为加害者,实际成本为零。
与之相对的,却是受害者正当维权的困难重重,与随之而来的心理负担。
社会性别结构化规则不仅制造了枷锁,也制定了惩/罚措施,使谣言的受害者在结构的压迫下,不得不进入一个基于不公的判罚空间。
想要削减谣言对自身的心理影响,首要的便是明确压力的来源,承认它是人造的产物,不将责任归结于自身。其次,便是认可情绪的存在,承认情绪的合理性,为自己建设一个有益于恢复状态,安全、稳定、舒适的心理空间。
Q
事发时,如何进行适当的
情绪放松与调整?
A:
◼️ 让情绪得到释放。给自己一两天的时间,允许自己怀疑、难过、悲伤、愤怒……充分表达和释放情绪后,再将精力投入后续的应对。
◼️ 寻求支持。向朋友、家人、咨询师等值得信赖的对象倾诉自己的感受,寻求他们的帮助、陪伴与支持。
◼️ 增加对自己的确定感。开展一些力所能及的小事,通过完成它们,来找回确定感和现实感。如:深呼吸练习、肌肉放松练习、品尝营养美味的一餐一饭,等等。
◼️ 进行自我心理建设。对自己说:“不是我的错。过错在对方,不在我。需要受到惩罚和谴责、为这件事负责的是对方,不是我。”
◼️ 适当断网。减少对社交媒体信息的关注,必要时可委托朋友代为管理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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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着眼事实,开始维权
(1)对「谁」维权:
a. 造谣者:现有案例中多由被侵权人主动确认造谣者。
b. 传播方:针对互联网上传播的谣言,可收集、公正证据起诉平台追究其民事责任。
(2)维「何种」权:
“造黄谣”行为可能侵害被侵权人的多项人身及财产权益,人身权益主要涉及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维权者应首先确认自己权益受损情况,要求侵权人(包括造谣者和传播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3 . 机智周旋,获取信息
(1)反客为主,让对方停止施害行为
法律知识可作为日常维权的依仗,亦可起到一定程度的威吓作用。有效的威吓方式,是引用相关法条,告知造谣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详见前文的“造黄谣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利用话术,套出更多信息
法律层面可以使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侵权者的动机、首次发布谣言的平台(或对象)、被侵权人照片及信息的获取途径、侵权者的个人信息(如:姓名、电话、住所)等。具体话术则需要被侵权人根据所处的场景随机应变,如:假借寄快递之名获取电话及住所信息等。
Q
如何为维权而准备?并尽可能
在交涉过程中套出更多信息?
A:
◼️ 自我保护:评估自己的心理和精神状态,确认能够应付这场战斗。
◼️ 寻求陪伴:与信任的亲友并肩作战。
◼️ 话术练习:为固定施害证据,应避免开放式问句,如:你做了什么心里有数吧?建议采用事实陈述+一个相对无关紧要的问句结构,如:你在学校贴吧散布关于我的谣言,是想给自己吸粉吗?
◼️ 规避陷阱:即使对方主动提出支付“道歉费”,也要避免贸然收下,防止影响事件定性。若对方提出和解,请参考后文1的“如果选择私下和解,应当了解哪些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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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锁定加害人
(1)确定加害者的方式:
根据熟人网络推断
依据法律条例寻找知情人告知其隐瞒事实需
承担的法律责任,找到加害源头
(2)如果已确定加害者:
1)路径1:和解
Q
如果选择私下和解,
应当了解哪些法律知识?
A:
◼️ 一份和解协议,除了可以帮受害人争取到经济补偿以及赔礼道歉外,还可作为“施害人曾经实施过侵害/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受到伤害”这一客观事实的证据。在刑事流程中,犯罪嫌疑人的“退赔”、“请求被害人出具谅解书”等行为,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嫌疑人已经“承认犯过罪”的表现。
◼️ 因此,在私下和解时,可以要求对方写下“承诺书”或者“认错书”,以书面方式固定对方已经承认自己实施过相关侵权/侵害行为的证据,之后再签署和解协议;或者在和解协议上写清楚对方侵权的具体事实,对方签名后即可将该和解协议作为证据材料固定。
◼️ 为了控制风险,和解需要在民警或者学校老师等第三方的主持之下进行,协商时避免被引导说出“给钱了事”等关键词,以防被认定为“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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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路径2:诉讼(详见第六部分)
对造谣者提起诉讼,需要明确被告的姓名与身份证号。对于网络平台上的侵权,则可以要求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披露侵权主体信息。如果平台不披露,可以起诉平台要求披露。
(3)如果未确定加害者:
可搜集证据并报警求助(详见第五部分到第六部分)。维权的过程中,建议优先采取法律手段,且不要轻易放弃赔偿、赔礼道歉等正当法律诉求,亦可适当以法律程序倒逼学校、公司等第三方作为。
受害人理应采取正当方式维护自身权益,然而,也需要明确权利行使的边界,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任何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否则,很可能在维权的过程中,无意间造成自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
如需保留证据及收集他人身份信息,方式应合规合法。譬如:聘请律师,让律师通过合法渠道,调取他人个人信息;或以诉讼的名义,要求侵权平台提供用户的身份信息。绝不得购买或委托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不得使用违法方式收集他人个人信息。
证据的收集与固定既是维权的关键步骤,也是维权的坚实基础。因此,在明确维权目标,稳扎稳打的同时,也需了解取证相关的知识与潜在风险。
1 . 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取证?取哪些证?
经济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联系当地公证处,在公证员的帮助下进行证据收集,也可使用“简证”、保全网等线上公证平台,按照操作指引,自行收集证据。这种方式亦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但成本远低于在公证处公证。又或,使用已有的电子设备,自行截图、录屏、录像。
(详见后文的“在现实造谣中可以使用哪些途径取证?”)
2 . 取证/维权过程中怎样规避法律风险?
⚪️ 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满足一些条件:
1)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窃听窃录。(比如在对方家里安装窃听器)
2)录音不能侵/犯他人隐私。
3)录音录屏应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4)应当未经剪辑或伪造,保证录音录屏真实连贯。
5)录音尽量不要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合法、真实、有关联的录音证据,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候,需要对证据确认是否具有证明力,要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如果当事人仅仅只有一份合法、真实、有关联的录音证据,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这份录音证据属于孤证。当对方当事人不认可这一份证据时候,那么法院难以确认录音证据的证明力。如果有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并证实私录过程是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
⚪️如想曝光施害人造谣行为,则有几点需要注意:
由于施害者造谣在先,且将其曝光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因此只要不存在捏造事实、当众过度辱/骂的情形,披露方一般不会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曝光时,需要格外注意避免侵犯个人信息。根据《个/保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生物识别信息、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相关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受到我国法律的特殊保护。
因此,在曝光时应着重叙述施害者的权益侵犯事实而非其个人信息,进行披露时也应当注意匿名化处理,如打码、将画幅限制在施害者脸部以外区域、利用文字概括性描述施害者外貌特征等。
另外,为避免因违反知情-同意原则而产生法律责任,受害者可以选择与施害者对峙,向其表明自己即将进行的个人信息披露行为,若施害者表示同意或放任,即可进行合理的披露。
当然,获得施害者同意的可能性较小。无法获得同意时,受害者可以选择报警处理,经过警方调解或处罚,选择让对方公开赔礼道歉的救济措施,在其自身的道歉语句中公开自己的所作所为;或向法院起诉发布造谣信息的平台,要求其提供施害者的信息用以诉讼,之后再利用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针对施害者提起诉讼,胜诉后通过公开裁判文书的形式进行曝光。
3 . 若是在了解上述信息后,依旧不具备和造谣者周旋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支持,可以怎样进行自我调节?
经济和时间成本都是制约我们反击造谣者的关键要素。当我们无法正面处理时,或许会体验到强烈的失望、无助、无力,甚至无意义感,假若负面情绪的影响太过沉重,可以向身边寻找心理支持,拨打心理热线聊一聊,或者直接向心理咨询师寻求帮助。
除此以外,也可以尝试一些自救的方式:去运动、唱歌、和朋友约会、洗热水澡、按摩等,动用身体的活动有助于心身连接,找到确定感和安全感。另外,写日记记录自己的经历和感受,也可以达到自我整理、自我安抚的目的。
调节自我的方式多种多样,重要的是迈出尝试的第一步,只要坚持下去,总会找到适合自己的最佳方案。
1 . 取证
Q:在现实造谣中可以使用哪些途径取证?
A:
注意事项包括:
不要打草惊蛇;发现侵权后及时取证;保留证据原件
取证途径包括:
1)委托公证处取证:证据效力要优于自行取证;需要支付一定费用;需要在工作日请假前往公证处办理
2)自行取证:以“互联网+公证”为关键词搜索所在地公证处的互联网平台→价格远低于公证处取证且形式灵活,而证据效力又高于自行下载截图;未使用公证平台自行取证,建议除了下载、截图、录屏外,可以补充使用另一台设备进行录像,增加证据说服力。
Q:如果谣言发布在具有特定社会关系的网络群组内(如家人群、同学群等),可以从哪些方面、使用哪些手段取证?
A:
1)如果在群组内能直接锁定造谣者,可以对群组内消息进行截图录屏,也可以在与对方交涉的过程中录音录像保存证据。也可以寻求律师及其他法律工作者的帮助。
2)如果无法直接锁定造谣者,首先要做的除了截图录屏和询问发布者相关情况,还要找到造谣者。
2 . 报警
Q:在报警过程中需要表达哪些要点?
A:
1)告知造谣行为相关信息:造谣者信息(如有),造谣行为发生地(公司、学校或网络等),造谣发生时间、持续时间、报警人发现时间,造谣内容及不实之处、对报警人自身造成的不良影响等。
2)告知警察该造谣行为对自身的影响,充分阐述这一造谣行为所导致的社会危害性,可以说明该谣言对你学业、工作上造成了何种不便,如果有精神状态方面的困扰,也可以向警方提交相关病历证明。
Q:立案的标准是什么?
A:
法律中不同机关、不同类型案件的立案规定可查,但在实务中则标准不一,这也是“造黄谣”行为及其他对于女性犯罪/侵权行为难以诉诸法律的原因。且造谣行为可能涉及不同种罪名。
Q:如果不能立案,我们还能采取哪些方式维权?
A:
由于侮/辱、诽/谤属于自诉罪,不告不理,一般情况下警方不会直接立案,而会让当事人自行诉讼,但如果造谣情节严重(如杭州快递案),警方也会进行立案侦查,对造谣者进行行政处罚甚至刑事拘留。
对于诽谤行为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被害人也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治安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作出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决定。
对于既不构成犯罪,也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名誉侵权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到法院提起名誉侵权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 . 投诉
Q:当造黄谣发生在网络环境时,搜集完证据我们可以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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