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阿拉伯少数民族与以色列国家的矛盾焦点

土地:阿拉伯少数民族与以色列国家的矛盾焦点


在以色列建国初期,阿拉伯社团进行农业生产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遭受了大规模的掠夺。这对于阿拉伯社团,尤其是其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一 以色列当局剥夺阿拉伯土地的法律依据

获取巴勒斯坦的土地并在此从事农业生产是犹太复国主义运动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是实现犹太民族建国目标最重要、最直接的途径。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犹太移民的到来,犹太组织和个人积极购买巴勒斯坦的土地,到以色列建国前犹太组织和个人通过收购方式合法拥有巴勒斯坦全地约7%的土地,这些土地成为后来联合国通过的《巴勒斯坦分治决议》中犹太国家的基础。而通过犹太社团的政治和外交努力,在《分治决议》中分给犹太国家的土地达到巴勒斯坦总面积的56%,这是犹太社团的巨大成功,却也使得原本就坚决反对由联合国来决定巴勒斯坦命运的阿拉伯方面更加无法接受《分治决议》。[1]由于阿方坚决拒绝《分治决议》,战争不可避免,实际上阿犹双方从1947年11月《分治决议》刚刚通过就开始武力冲突不断。为夺取尽可能多的地盘,犹太方面通过连续的军事行动夺取土地。到1948年5月英国委任统治结束、以色列建国(即第一次中东战争爆发)前夕,犹太方面实际控制巴勒斯坦14%的领土,[2]但到1949年第一次中东战争结束时,以色列已经控制了前巴勒斯坦近80%的土地。

建国后以色列国家通过一系列复杂的立法和土地权转让,最终把这些前阿拉伯属权的土地犹太化。将这些土地犹太化,具有双重意义,既消除阿拉伯人的生活痕迹、杜绝其回归的可能性,又为新来的以及将要到来的大批犹太移民准备空间。迄今为止,以色列境内93%的土地由国家和犹太民族基金(Jewish National Fund,JNF)直接控制,其他土地属于私有,土地主既包括犹太人也包括阿拉伯人。2009年以色列国会通过一项关于土地改革的法律,规定国有土地可以进行私有化,当然这些国有土地包括了那些曾经属于巴勒斯坦难民的、被捣毁及搬迁走的阿拉伯村庄的土地。

回顾以色列占有前巴勒斯坦土地的过程,除了顺理成章“继承”之前英国委任统治当局在巴勒斯坦地的公共土地之外,对属于个人和村庄的土地,以色列做了相当复杂的工作进行占有,从前属阿拉伯人的土地,到被“遗弃”的土地,到“缺席者”的土地,最终成为以色列国有土地。[3]在战争期间,大批阿拉伯人离开或被逐,“遗弃”了大量土地和财产。1948年6月21日以色列通过了《被遗弃财产条例》(Abandoned Property Ordinance),这是第一个关于获取阿拉伯人土地及财产的法规。[4]以色列军方迅速建立“阿拉伯财产委员会”(Arab Property Committee)接管所有被“遗弃”的财产,并于1948年7月成立“缺席者[5]财产托管机构”(Custodian of Absentee Proporty)。1948年12月时任财政部长埃利泽·卡普兰(Eliezer Kaplan)签署生效了《缺席者财产条例》(Absentee Property Regulations),在该条例基础上,1950年以色列国会正式通过《缺席者财产法》(The Absentee Property Law 1950)。依据《缺席者财产条例》和《缺席者财产法》,所有沦为难民的“缺席者”拥有及使用过的财产全部被划为国有。1953年以色列国会通过了《土地认购法》(The Land Acquisition Law 1953),“缺席者财产托管机构”将其管理下的所有土地转让给以色列开发总局(Development Authority)用于“关键性的定居和发展所需”(essential settlement and developments needs),而发展局本该为这些土地所支付的转让款又以贷款形式被还给发展局。也就是说,没有支付一分钱,那些沦为难民的原巴勒斯坦居民——“缺席者”,留在以色列境内的所有土地和财产从犹太人建立的“托管机构”转移到了另一个犹太机构——以色列发展总局,并被用于犹太人定居和发展。1960年以色列通过基本法《国家土地法》(Basic Law:Israel Lands),并以该法为依据建立了“以色列土地管理局”(Israel Land Administration,ILA),负责管理以色列的土地,包括国有土地、犹太民族基金会所拥有的土地,以及之前就由以色列发展总局所拥有的土地。[6]根据该法,以色列土地管理局委员会中约一半成员要来自JNF——犹太民族基金。[7]ILA统一管理以色列国有土地,将其分配给犹太移民和犹太农业组织使用。[8]

留在以色列境内的阿拉伯人也并没有幸免于被剥夺土地的命运。约有1/4的以色列阿拉伯人被定义为内部难民(Internally Displaced Person,IDP)或称为“在场的缺席者”(Present Absentees),他们在战争期间或战后,离开或者被逐出原住地,但留在了以色列境内。这些内部难民尽管成为以色列公民、拥有以色列国籍,但不能回到自己原来的家园,只能寄居在其他村庄或城市中。他们的土地跟不在以色列国内的其他“缺席者”一样被剥夺、被国有化。[9]而对于那些有幸没有离开或被逐出自己村庄的阿拉伯人来说,其拥有或使用的土地在以色列建国后的近二十年中也遭到大规模的剥夺和征用。从1948到1966年(实际上到1967年六日战争结束)被强加于阿拉伯人口的军事管理当局在这一过程中“功不可没”。一般来说,剥夺阿拉伯人土地分为两个步骤,首先将土地和其原主人分离,然后再以开发的名义进行侵占。下面我将详细介绍这两个步骤。

根据《紧急状态条例》第125条,军事管理当局有权宣布任何地区成为禁区(Closed Area),并限制任何人进入。因为其村庄或居所所在地被列为禁区,很多阿拉伯居民被要求立即离开并禁止返回,直到当局允许其返回。政府一般会为这些“放弃土地”的原居民提供一定的赔偿,但阿拉伯人通常都不愿意要赔偿而是坚持要返回自己的家园,而他们的要求却因为“安全原因”而被拒绝。除了禁区之外,沿以色列的边境还有一条由以色列国防部长宣布的“安全地带”。没有人能永久居住在这条“安全地带”之内,要想进入或者在其中生活都需要国防部长及其指派机构的许可。换言之,国防部长及指定的代理人有权驱逐居住在安全地带内的任何人,被逐者要在14天之内自动离开,或被以色列军队和警察强行驱逐。[10]

以色列通过的一系列相关法律,如《安全地带法》[Emergency Regulations(Security Zones)Law 5709-1949]、《荒地(未被耕种土地)开垦法》[Emergency Regulations(Cultivation of Fallow Lands)Law 5709-1949][11]和《土地征用法》[Emergency Land Requisition(Regulation)Law 5710-1949]等都与迫使阿拉伯人离开自己土地和家园有关。这几项法律最初都是以《紧急状态条例》的法规形式存在,之后融入了以色列正式法律的体系。通过这些法律,以色列不仅“合法继承”了英国委任当局所遗留的公共土地,而且保障了军事管理当局驱逐在“禁区”和“安全地带”内的阿拉伯居民并征用其土地的权力。

为了合法地剥夺这些土地,仅赶走原居民是不够的,这就需要进行第二步,即通过《荒地开垦法》来侵占这些前阿拉伯土地,并将之交给犹太居民使用。“由于战争中大片土地被其主人或耕种者遗弃而变成荒地,农作物被荒废,水资源也没有被合理利用”,因此以色列当局把这些土地交给犹太定居者以及集体农庄基布兹(Kibbutz)和农业合作社莫沙夫(Moshav)等犹太农业组织进行耕作。很多被划为禁区和安全地带的土地,其原主人因“安全原因”而无法进行耕作,这样它们也就变成了“荒地”,而一旦被认定为荒地,以色列农业部长就可以直接雇人进行耕作或委任其他人进行耕作。一般来讲,这些“其他人”就是附近的犹太农庄或农民。按照《荒地开垦法》的规定,农业部长对荒地的支配权不应超过两年零11个月,但实际上这一权力可以一直被延期,直到紧急状态结束。这样一来,阿拉伯居民被迫“荒废”的土地及“缺席者”的土地,都被合法地移交给犹太组织和个人使用。[12]

在1948~1952年,大批阿拉伯人土地被剥夺。据统计,从1948年到1953年间,以色列兴建了370个犹太定居区,其中有350个是建立在被阿拉伯人“遗弃”的土地上。不仅是在农村,在城市也一样,由于战争中大批阿拉伯人的离开,他们的居所和财产都作为“遗弃物”被国家征用。到1954年,以色列三分之一的新移民(约25万人)生活在阿拉伯人的原有地区。[13]

二 从直接剥夺到巧立名目——犹太化加利利犹太化加利利地区运动和国家引水工程

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以色列剥夺阿拉伯人土地的方式由以安全为由直接剥夺变成巧立名目,“有偿征收”代替了直接驱逐。伴随着“犹太化加利利犹太化加利利”(Judaization of Galilee)、“国家引水工程”(National Water Carrier of Israel)等大型工程的推进和道路及公共设施的修建,阿拉伯人的土地继续被剥夺、被“犹太化”,阿拉伯社团可支配土地持续减少。

1954年1200杜纳亩土地被规划建立一个新的犹太城市,即上拿撒勒市,其中约一半土地原属于以色列当时唯一一个阿拉伯城市拿撒勒。拿撒勒居民将以色列政府诉上法庭,但1955年以色列最高法院接受政府所称的征用土地完全是为了建设政府设施等“公共目的”(Public Purposes)的说辞,驳回了起诉。建立政府设施确有其事,但仅占用109杜纳亩,其他土地都被规划为上拿撒勒,1956年上拿撒勒首批住房建成,首批犹太人入住。

1956年以色列北部加利利地区三个阿拉伯村子(Deir al-Asad、Bi'ina和Nahf)约5550杜纳亩的土地被宣布为“禁区”。1961年这片土地被用作建立一个新城市卡尔梅艾勒(Karmiel)的地点。三个阿拉伯村子被给予别处的土地补偿,但据称这些用于补偿的土地布满石块,根本不适合农业耕作。而当卡尔梅艾勒建成后,1964年有周边的阿拉伯居民申请在该市购房居住时被拒绝。以色列当局没有掩饰对这些新建城市“犹太性”的期望,在被问到此事时,时任住房部长约瑟夫·艾勒莫吉(Yosef Almogi)称:“卡尔梅艾勒不是为解决周边居民的问题而建立的”。[14]

上拿撒勒和卡尔梅艾勒这两个城市的建立,都是以色列“犹太化加利利犹太化加利利地区”计划的组成部分。由于加利利地区阿拉伯人口集中,以色列政府一直担心该地区会成为“国中之国”或以色列阿拉伯人与境外“里应外合”的基地,因此从建国起就比较注重该地区的“犹太化”。大批新移民被安置,犹太城镇和犹太居民区被建立起来。上拿撒勒是一个很小的城市,至今只有四万人口,但它切断了阿拉伯拿撒勒自然扩张的可能性,俯瞰阿拉伯拿撒勒和耶斯列平原,战略位置非常重要。从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一批(数十个)小型“瞭望定居点”(Mitzpe)在加利利地区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这些小型定居区一般规模不大,位于丘陵地区的山顶上,俯瞰周边阿拉伯地区。

除了“犹太化加利利犹太化加利利”之外,另一个需要征用阿拉伯人土地的大型工程是国家引水工程。为解决人口稠密的中部地区和干旱的南部地区缺水问题,以色列建国后不久就决定修建国家引水工程,从淡水资源丰富的加利利湖引水到中部和南部供给生活和农业用水。引水工程开始于1953年,由于与叙利亚的争端,工程中断,之后复工,到1964年6月全线完成。引水工程全程130公里,由巨型管道、露天运河、隧道、水库和大型泵站组成。[15]由于引水工程途经的加利利地区是阿拉伯人口集中的地区,因此阿拉伯土地被征用就在所难免了。引水工程并不是从阿拉伯农田中辟出一条水管线这样简单,为了保障水资源的安全,必须划出一条相当的安全地带。国家引水工程本来是利国利民的好事,既解决了缺水地区的用水危机,也通过水利系统将过剩水资源灌入地下深层,使地下水失衡地区的水文状况得到改善,扩大水浇地面积,使农业产出更为有效。但对于阿拉伯人而言,国家工程成为剥夺其土地的“借口”。

1963年时以色列国家认识到土地问题的敏感性,提出“所有与此有关的行动都必须有(合理)解释,清楚明白”的指导方针,[16]但征收阿拉伯人土地的步伐并没有停止。随着“犹太化加利利犹太化加利利运动”的继续推行,阿拉伯人的土地继续被剥夺、被“犹太化”,但是土地剥夺的数量和频次都有所下降。

三 1966年以后政府对阿拉伯土地的征用政策

以色列国家对阿拉伯土地的最大规模剥夺发生在军事管制时期。军事管制结束后,从60年代末到70年代,阿拉伯土地流失现象不像之前那样普遍。原因之一是由于阿拉伯社团可支配土地数量已大幅减少;另一个则是由于军事管制被废除,以“安全原因”为名的土地侵占(如禁区和安全地带的划定)不像之前那么方便;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则是阿拉伯人维权意识的增强。对于以色列阿拉伯人而言,土地不仅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具有经济意义,更被赋予了很强的民族意义,土地是阿拉伯民族在巴勒斯坦、在这个国家存在的根基,具有非常重要的象征意义。

1967年以色列国家安全研究院(Institute for National Security Studies)出台了一份名为“对阿拉伯社团土地政策的指导方针和目标”的报告,其中关于国家土地政策的目的阐述如下:

①将闲地(从1948年)、缺席者财产和伊斯兰教教产(Waqf)土地都纳入国家经济体系,以钱或地补偿那些因此而受损失者;

②对各类国有土地进行正式登记和有效占有;

③阻止对国有土地的侵占并阻止非法建筑活动;

③在加利利和南部内盖夫地区建立贝都因人的集中住所;

⑤通过购买或交换,如果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以征用土地的形式集中大面积的土地,以用于(犹太人)定居和发展。[17]

上述文件表明军事管制结束后以色列政府对阿拉伯少数民族土地政策的两大趋势,首先对已经夺取的土地要充分利用,再就是将下一步土地剥夺的对象锁定为原本采取游牧生活方式的贝都因人。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政府对阿拉伯土地的征用政策发生了一些变化,强行征用不再是理直气壮、顺理成章的举措,而是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的“无奈之举”。

尽管以色列政府在征用阿拉伯人土地方面变得更加谨慎,但并没有放弃征用。如前以色列总理阿拉伯事务顾问托里达诺在1968年当时的以色列执政党——工党就“1967年后对阿拉伯少数民族政策”召开的一系列会议上所做的陈述:“我们避免强行征收土地,除非实在无法避免。我们意识到征收土地会引起骚动,因而在这三年里我们都没有征用过土地。但我觉得在两三个月之内情况会改变,因为以色列国防军需要一些土地,我们不得不进行征用。”[18]

托里达诺所说的“无法避免征收”的土地指的就是几年后在土地日冲突中具有重要作用的“9号地带”。这是位于加利利地区的一片面积为63129杜纳亩的土地。截至1965年,9号地带中73.5%的土地在以色列土地管理局(ILA)辖下,另有21.2%由附近的几个阿拉伯和贝都因村庄所有。从1942年到1944年这里被用作英国军队的训练地,但在训练以外的时间,农民可以继续进行耕种。1952年以色列国防军将9号地带重新用于训练,与英国委任统治时期一样,阿拉伯居民仍然可以继续居住在此,只需在演习的时候离开就可以。但从1956年开始,以色列国防军试图将9号地带及其北边共计10万杜纳亩的地方宣布为军事禁区,这意味着周边几个阿拉伯村庄2/3的土地要被征用。当时迫于公众压力,军方暂时放弃这一计划,在此耕作的阿拉伯村民可获得季节性许可,进入这片区域进行耕作。[19]但由于有村民因军队演习留下的军火而受伤,以色列国防军不得不支付高昂的赔偿费用,对此军方非常不满。1967年,在以色列全面停止征收阿拉伯人土地近三年后,9号地带的征用旧事重提。这次要征用的土地共22722杜纳亩,其中超过4000杜纳亩是阿拉伯人私有,另有400杜纳亩属犹太人私有。[20]

因征用土地太敏感,以色列国会的常设财政委员会邀请以色列土地管理局的代表以及托里达诺就此事进行讨论。委员会的意见分为两派,以利库德成员为代表的强硬派主张直接征用,而以托里达诺为代表的温和派则警告征用将引起公众反抗。最终军方决定在1967年战争中新占的领土上寻找合适的替代训练场所,因此9号地带征用计划再次搁置,阿拉伯村民可以继续在此耕种。

四 1976年土地日事件的爆发及影响

自1967年之后的十年间,以色列政府没有针对9号地有进一步的动作。但到了1976年,因以色列军方的预算削减,为节省开支需要在比较近的场所(9号地带)进行训练,不能像以前那样随意在被占领土上去选择训练场所。[21]2月13日,9号地带周边几个阿拉伯村庄的村委会收到以色列警方通知禁止村民进入9号地带。这一消息迅速在周边地区及整个以色列阿拉伯社团传播并发酵,广大阿拉伯民众将这一通知视为以色列政府将在加利利地区(阿拉伯人口占多数的地区)进行大规模土地征用和“犹太化加利利犹太化加利利运动”的信号。2000名村民在当地举行游行抗议,很多人闯入9号地带在里面静坐示威,而各位村长及土地拥有者的代表在以色列国会前举行抗议。这些抗议活动使得以色列政府不得不重新审视整个事件,最终军方决定,将9号地带分为A区和B区,村民们可以继续在离村子比较近的A区进行耕作,B区面积更大但可耕地少,则被封闭起来。

9号地带的征用事件暂时告一段落。但政府在加利利地区征地的计划并没有停滞。有分析家认为在1973年战争之后以色列社会对于被占领土命运的态度分化愈加明显,社会因此而分化,在政府内部也是一样。而在1974年联合国决议承认巴解组织是巴勒斯坦人民唯一合法代表之后,以色列内部“鸽派”和“鹰派”的反应不同。强硬的“鹰派”力主扩大以色列在被占领土定居点的建设;而“鸽派”则反对被占领土的定居政策,他们认为加利利地区是以色列的,西岸却不是,因而在西岸建立犹太人定居点会引起国际反感,因此民族主义者可以到犹太人口稀少的加利利地区去定居,这属于以色列内部事务不会引发国际上大规模的抗议。尽管“鹰派”“鸽派”的出发点不同,但对于加利利地区的犹太化应该加强这一点,两者迅速达成一致意见。[22]因此,在早年几个犹太城市成功建立后本已停滞的“犹太化加利利犹太化加利利”运动,再次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1976年2月29日以色列政府批准了一项针对加利利地区的征地计划,总面积为2万杜纳亩的私人及社团公用土地(其中约6300杜纳亩属于阿拉伯人私有)[23]将被征用于军事和民事用途。

受在此不久前成功阻止9号地带征用的鼓励,阿拉伯社团对这项新的征用计划进行了激烈的抵制,包括全面罢工、游行示威等。[24]1976年3月30日,以色列阿拉伯人举行大罢工和游行示威,在与警方的冲突中六名阿拉伯公民丧生,这就是“土地日”事件。土地日事件,不仅对阿拉伯社团与以色列国家关系产生了重要影响,也对以色列阿拉伯内部政治力量对比和社会结构变化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首先与政府长期保持合作关系的原阿拉伯社团领导人(与加入以色列政府和执政党工党合作的那些传统领导)势力被削弱,而以色列共产党却因在土地日斗争中发挥的主要领导作用而进一步巩固了自己作为当时阿拉伯民族运动中的优势地位,而之前一直被视为与以色列及犹太复国主义运动合作(至少是平和接受其统治)的以色列阿拉伯社团整体的政治活动和斗争从此逐渐被巴勒斯坦民族所了解和接受,以色列阿拉伯人作为巴勒斯坦民族的组成部分,在巴勒斯坦民族解放运动中所处的边缘地位有所改善。

为了缓和尖锐的矛盾,以色列政府不得不重新审视自己在加利利的土地政策,征收土地的步伐更加谨慎。当局认识到要让阿拉伯人口相信自己能享受加利利地区发展的红利,并接受政府开发加利利,而不是强迫他们接受“犹太化加利利犹太化加利利”。以色列政府采取措施(如实施五年计划等)来改善阿拉伯社团的生活水平和经济条件。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尽管政府并没有停止加利利犹太化,但做法更为隐蔽——成立犹太地方政府,而将周边阿拉伯地区的土地管辖权转给其所有。其中比较知名的例子是加利利地区一些犹太山顶前哨村(hilltop outposts)联合成立了Misgav地区委员会,而周边属于阿拉伯人的18万杜纳亩的土地也被划归Misgav地区委员会管辖,这样阿拉伯人的土地使用都要经过该委员会的审核和批准,限制了阿拉伯土地的潜在用途。总的来说,70年代以后阿拉伯人对土地事务的警觉性很高,以色列政府逐渐将注意力集中到南部内盖夫地区贝都因人的土地上面。

五 贝都因人的土地问题

1947年时在巴勒斯坦南部生活着大约8万主要以游牧为生的贝都因人,第一次中东战争结束时仅1.3万人留在以色列境内,分为约20个部落散布在以色列南部的内盖夫地区。由于超高的自然增长率,贝都因人口增加很迅速。截至2004年,有13万贝都因人居住在南部内盖夫,6万居住在北部,占以色列全国人口的3.5%。[25]到2011年约17万贝都因人居住在总面积14245000杜纳亩的内盖夫地区,有预测认为到2020年这一数字将增加到32万。[26]

贝都因人的土地问题比其他阿拉伯人更复杂,一定程度上是因为他们缺乏土地所有权的有效证明。以游牧为生的贝都因人的传统是以部落为界按传统规则来划分游牧范围,但这种划分显然不能得到以色列国家的承认。而无论是在奥斯曼土耳其时期还是在英国委任统治时期,这些世代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贝都因人几乎都没有办理过土地所有权登记,这为以色列国家与贝都因人在土地方面的冲突埋下伏笔。

以色列建国后,跟其他阿拉伯人一样,贝都因人也被置于军事管理之下,行动自由受到限制,大部分人被集中在贝尔谢巴(Beer Sheva)、阿拉德(Arad)和迪莫那(Dimona)之间的区域。以色列1953年通过的《土地法》沿袭了奥斯曼土耳其时代在土地所有权方面的规定,认定没有登记在私人名下的土地都为国有。由于贝都因人绝大多数没有进行过土地登记,因而失去了对其直接居住区域以外的土地的所有权。大片之前由贝都因人游牧使用的土地被交付给以色列军队建立军营或演习场所,或交给犹太人进行农业定居,或建成自然保护区、植树成林。[27]

在20世纪50年末农业和半无产化影响了贝都因人,很多人放弃了游牧生活。50年代后期到60年代,由于干旱,一些贝都因人迁到以色列北方,以色列政府允许他们定居在几个村庄。[28]70年代以色列政府开始允许以色列公民根据1969年通过的《土地登记法》(The Land Registration Ordinance 1969)对内盖夫地区的土地进行登记申请。本来这是个机会,那些居住在此地区的人也可以进行土地登记申请,确实有些贝都因人提出了对数十万杜纳亩土地的登记申请,但当局并没有对这些申请进行核查,更没有批准,[29]政府反而借这个机会把之前那些没有明确归属的土地全部进行了国有化。土地认证工作告一段落后,70~80年代以色列政府开始对内盖夫地区的贝都因人实行定居政策,将之前缓慢进行的自发性定居变成有国家规划、有明确目标的永久定居。[30]政府此举倒不一定是完全不利于贝都因人的,因为流动、分散的居住使贝都因孩童的教育问题非常严峻,而集中居住有利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的提供。从80年代至今,以色列政府为贝都因人共修建了17个定居村镇,但政府的定居计划却受到贝都因人的反对。首先他们认为政府没有考虑到他们的传统生活方式以及部落式社会的特殊需求,而且在那些永久性定居地政府也没有能像承诺的那样提供合适的服务,这些定居所的公众服务水平极低,基础设施发展被忽视,而且缺乏就业机会。[31]因此贝都因人抱怨政府只是想夺取他们的土地并将之交给犹太人使用。

目前在内盖夫地区共生活着20多万贝都因人,分布在17个村子、1个城市以及35个不被政府承认的村子里。按照以色列总理办公室社区关系部门负责人埃米·特斯勒的介绍,“被政府承认的村子”的标准是:村子能够自力更生,家庭达到一定数量,由政府建设公共建筑和学校等,当地人有就业机会,并缴纳市政税。现在一共有近9万贝都因人生活在不被政府承认的村子里,没有基础设施,生活条件艰苦、缺水少电,也没有学校和医疗卫生等服务。[32]这9万人中约有15%拥有土地。以色列政府试图推行“普若尔”法案,即通过赎买的方式收取这些贝都因人手中的土地,将其城镇化。“普若尔-贝京法案是个针对拥有土地的贝都因人的赔偿方案。如果你有100杜纳姆土地,根据普若尔方案,你是其中50%土地的合法拥有人,这些土地都在你名下的。对于另外50%的土地,你会获得相应的金钱(赔偿),而这部分土地则会记在政府名下。因为我们(政府)想要开发它。”[33]

不被承认的贝都因人村庄Alsara中被当局摧毁的非法建筑(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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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若尔-法案自从推出之日起就备受争议。在不被政府承认的贝都因人村子里,许多没有土地所有权的民众欢迎这一法案,希望就此改善自身生活,但更多的是反对的声音。反对者认为这个法案没有任何实质的内容,只有对土地的掠夺。“他们(政府)应该马上停止法案,开始与当地居民对话。我们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如农业生活方式。如果他们(政府)想要发展村子,我们知道如何去做。他们应该与我们讨论。但他们现在所做的,只是想从我们手里拿到土地。而普若尔方案,没有任何关于承认村子、关于发展方式的内容。”[34]

而另一方面,以色列右翼人士对政府“免费”将土地划归给贝都因人并且给予额外赔偿的做法非常不满。[35]最终在各种阻碍因素之下,2013年12月以色列政府宣布暂停“普若尔”法案的实施。但是,从长远看以色列政府并没有放弃对于贝都因人“城镇化”的规划。

总结

建国70年来,尽管以色列已经有将近93%的土地归属于公有(Public Domain),并由以色列土地局(Israel Land Authority)进行管理,但国家征用阿拉伯人土地的脚步并没有停止,而国家在土地方面的任何举措都会触动阿拉伯社团最为敏感的神经。有时政府确实因有志于改善当地的交通、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而需要征用土地,但在目前条件下,阿拉伯方面缺乏对国家机器的信任,因而阿拉伯人与国家在土地方面的矛盾有时甚至是误会,都很难开解,矛盾非常尖锐。

[1]1947年,联合国任命的11人巴勒斯坦问题特别委员会(UNSCOP)到巴勒斯坦进行调查访问,犹太社团提交了早已准备好的分治计划,而阿拉伯方面没有提出任何方案,而是强调拒绝分治。特别委员会在巴勒斯坦调查期间受到犹太复国主义领导人的欢迎却遭到巴勒斯坦政治家的联合抵制。两种态度对比悬殊,进一步促使委员们支持犹太复国主义领导的分治要求。详见艾兰·佩普《现代巴勒斯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第105~106页。

[2]Souad R.Dajani,Ruling Palestine:A History of the Legally Sanctioned Jewish-Israel Seizure of Land and Housing in Palestine,BADIL Recourse Center for Palestinian Residency & Refugee Rights,2005,p.28.

[3]Geremy Forman,“From Arab land to ‘Israel Lands’:The Legal Dispossession of the Palestinians Displaced by Israel in the Wake of 1948”,Environment and Planning D:Society and Space,vol.22,2004,pp.809-830.

[4]Yifat Holzman-Gazit,Land Expropriation in Israel:Law,Culture and Society,Hampshire,England:Ashgate,2007,p.106.

[5]按照1948年12月以色列颁布的《缺席者财产法》,缺席者被定义为1947年11月29日到1948年5月19日,即联合国《巴勒斯坦分治决议》通过到以色列宣布建国期间,所有在以色列境内合法(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拥有财产的外国(黎巴嫩、埃及、叙利亚、沙特阿拉伯、约旦、伊拉克、也门等国)公民,所有在1948年9月1日之前离开常住居所的人,及所有阻止以色列国建立及与以色列作战的人。《缺席者财产法》是以色列政府有效剥夺阿拉伯土地的措施,一旦被认定为缺席者,其所有财产都由缺席者财产托管机构剥夺。见Jiryis,The Arabs in Israel,New York and London:Mothly Rewiew Press,1976,pp.83-85.

[6]Israel Land Authority,“General Information”,updated 19 June 2013,http://www.mmi.gov.il/envelope/indexeng.asp?page=/static/eng/f_general.html.

[7]ADALAH,The Inequality Report:The Palestinian Arab Minority in Israel,p.34.

[8]Jiryis,The Arabs in Israel,pp.75-79.

[9]Hillel Cohen,The Present Absentees:The Palestinian Refugees in Israel since 1948[希伯来语],Jerusalem:Institute for Israeli Arab Studies,2000,pp.5-19.

[10]Jiryis,The Arabs in Israel,p.90.

[11]该法最早于1948年10月通过,1950年批准该法的延期。见Geremy Forman,“From Arab land to ‘Israel Lands’:The Legal Dispossession of the Palestinians Displaced by Israel in the Wake of 1948”,p.814.

[12]Jiryis,The Arabs in Israel,pp.94-96.

[13]Lustick,Arabs in the Jewish State,Austin and London:University of Texas Press,1980,pp.57-58.

[14]Jiryis,The Arabs in Israel,pp.99.20世纪90年代卡尔梅艾勒市移入1.6万主要来自苏联的犹太移民,到2007年时该城市人口约5万,其中40%是移民。另有数量庞大的极端正统派犹太教徒居住在这里。直到21世纪尤其是2010年后,阿拉伯家庭才开始移入卡尔梅艾勒市,主要因为该市面积大、人口少、市政规划出色。

[15]Israeli Water Authority,“National Water System”,http://www.water.gov.il/Hebrew/Planning-and-Development/Pages/National-water-system.aspx?.

[16]Government Policy toward the Arabs,26 Sept.1963,G:6405/1,State Archives.

[17]Guidelines and Goals of the Land Policy in the Arab Sector,GL 17091/18,pp.6-7,State Archives.

[18]Shmuel Toledano,“Toledano Testimony 1968”,2-7-1968-117,p.7,Labor Party Archive.

[19]Ran Kislev,“Land Expropriation:History of Oppression”,New Outlook,19/169,Sept.-Oct.1976,pp.23-32.

[20]以色列土地管理局官员泽维·乌瑞艾里(Zvi Urieli)在以色列国会财政委员会就9号地带征用的讨论会上提供的数据。见以色列国家档案馆(State Archives),A7920/7,p.1。

[21]Ran Kislev,“Land Expropriation:History of Oppression”,p.30.

[22]Sabri Jiryis,“The Arabs in Israel,1973-1979”,Journal of Palestine Studies,vol.8,no.4,1979,pp.31-56.

[23]Elie Rekhess,Israeli Arabs and Land Expropriation in Galilee:Background,Events and Impact [希伯来语],Tel-Aviv:Shiloah Center,1977,pp.3-4.

[24]“Flyer of National Committee for the Defense of Lands”,01 March 1976,Appeared as appendix 2,in Elie Rekhess,Israeli Arabs and Land Expropriation in Galilee,p.50.

[25]Israeli Knesset Website(以色列国会官方网站),“Bedouins in the State of Israel”,https://www.knesset.gov.il/lexicon/eng/bedouim_eng.htm.

[26]ADALAH,The Inequality Report:The Palestinian Arab Minority in Israel,p.35.

[27]Israeli Knesset Website(以色列国会官方网站),“Bedouins in the State of Israel”.

[28]艾兰·佩普:《现代巴勒斯坦史》,第155~156页。

[29]ADALAH,The Inequality Report:the Palestinian Arab Minority in Israel,pp.35-36.

[30]冯基华:《走向定居的以色列贝都因人》,《亚非纵横》2002年第2期。

[31]Israeli Knesset Website(以色列国会官方网站),“Bedouins in the State of Israel”,https://www.knesset.gov.il/lexicon/eng/bedouim_eng.htm.

[32]王倩、张瑾:《以色列贝都因人:从沙漠的流浪者到“钉子户”》,《国际在线新闻》,2013年12月15日,http://gb.cri.cn/42071/2013/12/15/6071s4357018.htm。

[33]王倩、张瑾:《以色列贝都因人:从沙漠的流浪者到“钉子户”》。

[34]王倩、张瑾:《以色列贝都因人:从沙漠的流浪者到“钉子户”》。

[35]“Israel Scraps Plan to Uproot Bedouin”,12 Dec.2013,http://www.aljazeera.com/news/middleeast/2013/12/israel-scraps-plan-uproot-bedouin-2013121220028961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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