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法規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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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

1、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售後買回前,於「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統」加註代碼「1E19:出售後如變更使用須原價買回不動產」控管。 (七)出售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未依原必要用途使用前,禁止移轉予第三人及變更原必要用途使用;出售後4年內未依原必要用途使用者,以原價買回。

末季之主管機關國有財產結存統計表及各管理機關之結存表,由主管機關併同主管機關財產目錄總表及各管理機關之財產目錄總表,於末季結束次月月底前,彙送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2、民法第382條規定之改良土地所支出之費用及其他有益費用由申購人支出者,貴署所屬分支機構買回時不負償還義務。 ﹝1﹞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事業或慈善救濟事業所必需者,得予讓售。 ﹝1﹞國有耕地得提供為放租或放領之用;其放租、放領實施辦法,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國家接受捐贈之財產,屬於第三條規定之範圍者,應由受贈機關隨時通知財政部轉報行政院,視其用途指定其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基於事實需要,得將公務用、公共用財產,在原規定使用範圍內變更用途,並得將各該種財產相互交換使用。

依照客戶指定配送之商品(約配商品)接獲訂單逾30日您未通知出貨及受領商品,為了保障您的權益,本公司得取消訂單,請客戶重新下單購買。 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 於前項期限內,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視 為拒絕承認(民法第 80 條)。 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民法第 seventy five 條)。

⑵部分書籍、講義等輔助教材已使用畫記或有汙損,或部分課程已觀看者,得申請其餘未使用商品部分之退費(使用之部分課程費用以單科售價計算)。 本公司對於所販售具遞延性之商品或服務,消費者權益均受保障。 如因合作廠商無法提供商品或服務,請與本公司聯繫辦理退貨或換成等值商品。 如您收到商品,請依正常程序儘速檢查商品,若商品發生新品瑕疵之情形,您可申請更換新品或退貨,請直接點選聯絡我們。 下載版序號、珠寶、黃金類訂單之商品暫不提供線上退/換貨,3C類商品暫不提供換貨服務,其它商品僅限換貨1次。

﹝1﹞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使用人無租賃關係或不合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者,應收回標售或自行利用。 ﹝2﹞前項撥用,應由申請撥用機關檢具使用計畫及圖說,報經其上級機關核明屬實,並徵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同意後,層報行政院核定之。 ﹝1﹞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時,由主管機關督飭該管理機關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 但原屬事業用財產,得由原事業主管機關,依預算程序處理之。 前項撥用,應由申請撥用機關檢具使用計畫及圖說,報經其上級機關核明屬實,並徵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同意後,層報行政院核定之。 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時,由主管機關督飭該管理機關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 國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或拆卸、改裝,經有關機關核准報廢者,或依本法規定出售或贈與者,應由管理機關於三個月內列表層轉財政部註銷產籍。

本報告第貳章節乃針對「國資會條款」之立法,探討各界較具爭議性之議題,包括功能必要性、組織穩定性及法制妥適性等議題。 最後,為使法案修正更臻完整,就本草案修正條文之內容,爰擬提具體之建議修正條文對照表,以供委員審議法案之參考。 依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之登記,其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0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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