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司法心理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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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陪審團宣讀指示(且已給予雙方律師提出反對的機會)之後,陪審員即退回評議室去決定被告的命運。 法官必須提醒陪審團,舉證責任在於州且被告被假定無罪。

葛瑞迪(John F. Grady)十多年來都允許法庭中的陪審員作筆記。 至少有四個聯邦上訴法院允許陪審團詢問證人,只要陪審員不在審判中脫口詢問,而律師在陪審員詢問證人之前有機會反對特定問題。 在某些州,少數初審法官准許陪審員在審判中扮演相當積極的角色。

另一方面,辯方律師可能會提醒陪審員「我們每個人這輩子都犯過錯」,或主張在一個自由、民主的社會中,他們的任何懷疑都應以對被告有利的方式加以解決。 檢方可能比辯方更避免訴諸情感,因為在地方檢察官在結辯中加入偏頗陳詞之後,許多陪審團的判決都在上訴時遭到了推翻。

18.何信慶,美國聯邦量刑準據之研究─兼論我國建立量刑準據之可行性,司法院出國考察報告,2006年。 17.王兆鵬、林定香、楊文山,揭開法官量刑心證的黑盒子─司法統計實證研究,臺北律師公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2005年。 12.張晏綾,不同性別司法官對於性侵害案件相關態度之探索─嘗試建立選任偵審性侵害案件司法官之量表,中正大學碩士論文,2004年。 56蘇宜君,『近代刑法理論的系譜-以權力與人的形象為觀察中心-』,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86年1月。

而在九Ο年代之後,更由紐西蘭引進加害人與被害人調解計畫(又稱VORP或VOMPs-Victim-Offender Mediation Programs),或有稱為復歸式司法 。 受到訊問的兒童必須能夠同法律代理人或其他恰當代理人接觸,而且必須能夠在訊問過程中請求其父母到場。 必須對訊問方法進行獨立審查,以便確保證據從總的情況來看是自願提供的而不是在遭受脅迫後作出的,並且是可靠的。 法院或其他司法機關在研究兒童的供認或認罪的自願性質或可靠性之時,必須考慮到兒童的年齡,拘留和訊問持續的時間,以及兒童的律師或其他援助人員、父母或獨立代理人是否在場等問題。 警員和其他調查機構人員應當受到恰當培訓,以便避免採用會造成被迫供認或供述或提供不可靠供詞或證言的訊問方法和做法。 憲法第六修正案寫著:「在所有刑事起訴中的被告皆享有迅速暨公開審判之權利。」制憲者特別強調「迅速」一詞,是為了避免被告在審判前在獄中受苦太久,並讓拖延過久的官司出現判決結果。

重典從來沒有治過亂世,但對重典的迷信也從來沒有破除。 如果我們從預防理論思考死刑議題,重點便在於死刑如果作為一種刑罰的施用,是不是真正能夠達到一般預防的作用。 簡單來說,就是指刑事法規範中針對刑事犯罪行為所設的法律效果,這也是法律和道德最主要的區別。 總之,自十八和十九世紀的重要法典所規定的新刑法體系實施以來,按照一種普遍的程序,法官需要審理犯罪以外的某種東西,而且審判的權力也部分轉移至審理犯罪的法官之外的其他權威手中。 seo 該條各款雖定有量刑審酌事項,但都僅為抽象之規範,且未明確指出從輕、從重量刑之比例,因此很容易發生不同法院或法官間,就相同或類似案件的量刑歧異,也就是具備相同量刑因素的犯罪行為,法院卻量處不同刑度。

:具體要求包括(1)行為產生的法不允許的危險;(2)該危險現實化而產生了相應的結果;(3)該結果的實現沒有超出相應構成要件的範圍。 依據二元行為無價值論,法益侵害是認定違法性的重要依據,但是同時也要考慮行為人的規範違反意思。 依據一元行為無價值論,法益侵害對於認定犯罪沒有意義——行為人的規範違反意思才是犯罪違法性的本質。 28.蘇俊雄,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評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七六五五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54期,頁 ,1999年12月。

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決水浸害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或礦坑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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