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公投通過新家庭法 同性婚姻與收養合法化 法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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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締約國應按照《公約》和委員會的一般性建議,通過成文的家庭法或人身法,規定配偶或伴侶之間彼此平等,無論宗教或族裔身份或社區如何。 如果沒有統一的家庭法,則人身法制度應規定,在關係的任何階段,個人均可以選擇適用宗教法、族裔習俗或民法。 屬人法應體現男女平等這一基本原則,並應與《公約》的規定完全一致,以在與婚姻和家庭關係有關的一切事項中,消除對婦女的一切歧視。 植基於大陸法系之立法模型,我國以民法親屬編為規範家庭親屬關係之主要法律,其內容包含對於親屬之定義、結婚之要件與效果、離婚、親子關係、監護制度、扶養、家與親屬會議等議題之相關規範。 換言之,有關夫妻關係與親子關係之規定已成為法律修正的重點。 而為進一步規範夫妻親子家庭關係,更制定相關之特別法,其中較重要者包括兒童福利法、少年福利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家庭暴力防治法、以及刑法中關於夫妻間性自主之規定。 此般在立法修法上所作之努力,顯現我國親屬身分法之重心,已由規範傳統親屬關係朝向規範家庭中夫妻親子關係之發展趨勢。

forty six.締約國有義務規定,離婚和(或)分居時,雙方平等分割婚姻期間積累的所有財產。 締約國應承認任何一方對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做出的非直接、包括非金錢貢獻的價值。

34.在某些制度中,只能通過書面契約締結婚姻或得到承認的其他結合形式。 某些制度允許當事人選擇在婚前或婚姻期間簽訂有關財產的契約協定。 由於在談判能力方面存在嚴重的不平等,各國必須確保簽訂契約的婦女享有的保護不低於標準或默認的婚姻條款規定的保護。 29.規定登記伴侶關係的締約國必須確保伴侶在規範此種關係的法律所規定的經濟事務上享有平等權利、責任和待遇。

締約國必須通過登記要求方面的教育來促進執行,並提供基礎設施,使其管轄範圍內的所有人都能登記。 締約國應規定,在情況允許時,提供登記之外的其他婚姻證明方式。

此外,在今年3月公佈的內閣府的民意調查中,修改和增加了一些提問,以誘導人們使用其舊姓(婚前姓氏)作為通用名的制度。

五、失親教育:指增進因故未能接受父母一方或雙方教養之未成年子女,對家人關係維繫與家庭生活管理知能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48.締約國應就婦女在家庭內的經濟地位及家庭關係解除後的經濟地位進行調查和政策研究,並以易於獲取的形式公佈結果。

除家庭法規範內涵之發展外,有關家庭法規範之法律社會學研究也成為新興之研究學門。 學界漸漸注意到研究家庭法之實踐面的重要性,也因此產生一連串關於法院審判行為之量化研究。 本文之目的即在檢視我國家庭法發展之面向與內涵,以及夫妻親子相關法規範在立法修法與研究上成為新寵之趨勢。 從近年來之發展經驗中,筆者試圖為我國家庭法之範圍與內涵作一定義,並展望家庭法律社會學未來成為獨立研究學門之必要性與可行性。 各級主管機關應訂定獎助事項,鼓勵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辦理家庭教育;其獎助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應即通知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其內容、時數、家長參與、家庭訪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研訂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之對象及措施並推動之;必要時,得委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辦理。

對可分割婚姻財產所做的非資金貢獻進行估值,包括家務和照顧家庭、失去的經濟機會以及對配偶的職業發展、其他經濟活動和人力資本發展的有形或無形貢獻。 41.一些法律制度要求妻子或其家庭向丈夫或其家庭返還以錢財或地位提升形式獲得的經濟利益,或作為締結婚姻一部分的其他此類支付,但對離婚的丈夫卻不施加同等的經濟要求。 締約國應取消任何不能同等適用于丈夫和妻子的離婚程式支付要求。 19.人們可通過國家認可的各種風俗、儀式和禮儀締結婚姻。 16.委員會在第21號一般性建議第13段中確認家庭的形式多種多樣,並強調在所有制度下都有「在法律上和在私人生活之中」實現家庭內平等的義務。 他們自由質疑國家或社區法律和習俗中歧視婦女內容的程度也不同。

《法國家庭法精要(第17版)》清晰地介紹了我們理解法國家庭法的必要知識。 全書分為兩大部分:一是夫妻關係:關於同居關係(概念及其法律後果),民事結合(成立條件、法律後果、解除)和婚姻關係(成立條件、人身效力、財產效力、離婚)相關制度的全新發展。 《法國家庭法精要(第17版)》同時還介紹了親子法在人工輔助生殖技術和收養方面的具體發展。 forty three.與解除婚姻的經濟後果有關的多數法律、習俗和慣例可分為兩大類,即財產的分割和離婚或分居後的贍養。 無論法律是否表面中立,財產分割和離婚或分居後的贍養制度通常對丈夫有利,其原因如下:在劃分可分割婚姻財產方面存在先入為主的性別觀念,對非金錢貢獻未給予充分認可,未賦予婦女管理財產的法律行為能力,按性別劃分的家庭角色。 此外,與解體後使用家庭房屋和動產有關的法律、習俗和慣例顯然對婦女在婚姻解體後的經濟狀況產生影響。 37.在實行夫妻共有財產制規範的地方,名義上規定婦女擁有一半的婚姻財產,但婦女仍然可能沒有財產管理權。

這是尊重法律婚的象徵,也是根據父母有無婚姻關係來區分兒童的想法。 例如,在緊接著3選1的問題「保持現有姓氏、使用通用姓氏、選擇性地使用別姓」之前,新設了要求受訪者回答父母異姓對子女的不利影響的具體選擇問題。 這些選項中包括「由於喪失家庭認同感,孩子的健康成長將受到阻礙」等內容。 2020年12月,在起草《第五次促進兩性平等基本計畫》時,經過自民黨內部的激烈討論,原草案中關於推進討論導入「選擇性夫婦異姓制度」的措辭被刪除。 另一方面,還添加了「基於作為戶籍制度的組成部分的夫婦同姓制度的歷史,以及充分考慮到對家庭的認同感、對子女的影響和最佳利益的觀點…」的表述方式。 前項受委託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或進行訪視之人員,因業務上而知悉個案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相關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 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鼓勵師資培育之大學、空中大學及其他大專校院,將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列為必修科目或通識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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