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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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9/33]

下午內容:


林官指辯無向制服d2警員5166指出d2手上並無手套,辯方解釋有。辯方指出被告沒有穿戴控方所指帶着的手套, 11月18日0645是由證人從被告袋中檢取,但之前則要由控方舉證。


辯方爭議證物管有和警方如何找到一對黑色手袖,灰紅色手套,一張長者八達通。控方邀請證人睇證物,證人指被告當時有防毒面具遮蓋面部和口鼻位置還有巾狀物在頸上,黑或灰,黃手套在右手,林官檢查手套,控辯雙方皆稱同意右手 。證人指黑灰紅色手套在左手,林官檢查手套,控辯雙方看過證物後皆稱應是右手 。


PW指第一次看見d2有這些物品及帶d2往花槽處的階段物品還在d2身上, 及後在花槽處除下被告的物品放進背囊,直至上警車時期間沒有干擾背囊內物品。


證人指出在紅磡警署檢取證物時在背囊大格底部找到一對冇標記的手袖, 一部電話和記憶咭連殼則在背囊小格找到。之前快速搜身時沒有其他個人物品找到。同時在警署中找到八達通卡,辯方爭議其管有有位置,但不爭議管有,證人指出在細格中找到一張八達通和一張不知名八達通卡。


控方問證人除了頭盔護目鏡防毒過濾器和頸上的巾外,有沒有任何時間放其他東西在被告的背囊中,證人指出在 花槽處時也有把被告的透明雨衣除下放進背囊,其他物品沒有移動過。


證人於11月18日早上0755在紅磡警署交付給警員5271


🔸D2盤問

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在加連威老道警員5166搜查背囊時, D2手上沒有手套一說。證人不清楚5166如何截停制服被告,並指第一次接觸被告是在加連威老道近科學館的集合區,當5166押解被告到集合區時證人能夠看見被告的特徵。


證人從地圖中畫出從5166接管被告的位置- 圓圈1;帶被告到花槽位置再作搜查的位置-圓圈2;看到5166押解被告時 -三角形1為證人當時位置,三角形二為被告和5166的位置


被告在三角形二位置前的裝備不能夠被證人所看見,證人不同意在觀察5166搜查被告背囊時被告手上冇帶着手套。冇記憶有沒有叫被告拿出電話並解鎖。證人指忘記了辯方指出叫被告拿出電話的情況是在被告身上找到而不是在袋中,及後證人和5166拿了被告的電話解鎖並熄機放進背囊的說法。


在紅磡警署見值日官前pw檢取了一系列證物,在0755交付給警員5271時這階段被告沒有戴上頭盔過濾器和手套,不同意辯方所指出d2個人八達通卡是在電話和殼之間找到的。


證人曾經向警員5271簡單交代過案情,指出在理大由警員5166以暴動,未經批准集結和非法蒙面拘捕,並向其交代pw本人檢取了這些證物,也有解釋d2在案發時有戴上頭盔和防毒過濾器,不同意辯方所指出他沒有向5271說被告沒有帶手套。證人在0755交付給警員5271後沒有再作跟進。也沒有看見5271如何替被告拍照。證人給5271看證物一次後便放入大證物袋。


🔹控方覆問

證人在盤問是否認沒有向5271講被告沒有帶手套,指出現時不會記得和5271一字一句的對話。


林官問由誰和哪裏檢取手套,證人回答5166帶被告到花槽處,5166把被告裝備除下並由證人檢取和放進背囊。


林官指出早前曾提及相片拍照時的情況到底是捉到時的狀況或是拍照時把裝備戴回的狀況。並指出現在情況是先把裝備除下來,在警署拍照時才帶上,問辯方就此有沒有反對。


辯方回答根據證據發展就此有爭議。並解釋5271替被告拍照是假設被告是暴動罪,亦並沒有作出警戒,重新穿戴裝備影相屬不公平做法。


控方回應指出辯方不爭議搵到裝備的地方,不明白為什麼爭議就影相拍下所同意的事實。控方指出情況不是scene REConstruction。辯方指雖然相片可見被告戴上裝備,但爭議截停時被告有否穿戴。控方指出如果法官接納證人供詞便可以。


控方最終撤回四張相片。有可能需要重召此女警10308就證物連鎖性再作證供。


案件管理:

星期二會傳防線證人, 會否傳召警員5271則需留待辯方再確認。及後會傳召拘捕D7警員,處理D4的女警則未能到達法庭要再作安排。


星期二早上10點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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