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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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告因家人健康及校園欺凌等因素,出現情緒問題】

感化官報告對被告有正面評價,指被告適合在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服刑。辯方批評懲教署的報告奇怪地建議判被告入勞教中心,卻沒有提及原因,亦沒有考慮被告患有嚴重情緒病,包括抑鬱症、適應性障礙症、自殺傾向。黃官點頭,似乎同意辯方所言。


辯方續指,被告人自小運動相當出色所以考入優秀的band 1學校,不過因課程接軌的問題無法適應並遭同學欺凌,加上受疫情影響令被告家庭經濟狀況每況愈下、父親患有紅斑狼瘡、上年年未母親證實患有大腸癌、姐姐亦患上心臟病。以上均是造成被告情緒病的原因。不過轉校後被告成績改善,壓力減輕不少,精神狀況亦有好轉。


被告在還押期間對自己的犯案理由有深切反省,表示自己因為不成熟,沒有想清楚法律後果而干犯本案,對家人因他而引起的憂慮感後悔,亦明白有其他方法表達意見,會閱讀不同的新聞和勸告,亦認為自己應繼續完成學生的責任。社會服務令及感化令適切性報告指,因為被告有悔意、過往表現穩定,亦得到學校、社工、治療師及家人的支持及協助,所以建議被告毋須接受感化。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報告亦反映被告有反省,願意充份承擔後果。上述兩份報告均提議被告接受長時間 (161至240小時) 的社會服務令。



【判刑理由】

黃雅茵裁判官強調本案性質嚴重,背景涉及社會事件,而且案發當天是2020年7月1日,銅鑼灣區有大型未獲批准的遊行反對國安法,案情嚴重之處在於被告意圖用噴膠在未獲批准下貼上文宣。不過黃官指,即使多宗上訴庭案例提及「法庭就被告人個人情況給予的比重不會非常大」,法庭或多或少仍要考慮被告的個人情況,尤其是被告的精神狀況。


最後,黃雅茵裁判官考慮被告坦白認罪,而且在索取報告期間已經還押21天。若將被告扣押的日子換算成不認罪的量刑,被告等同服刑了超過一個半月監禁。因此,黃官認為一個長時間的社會服務令已經可以反映控罪嚴重性,終判處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黃雅茵裁判官最後叮囑被告切勿再犯法,強調這是最後一次機會,並謂:「年輕就好多人都年輕㗎喇,不過我睇到似乎就算幾困難嘅情況你都有改善,咁我希望你好好地繼續呢個改善,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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