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

判刑理由:

法庭文字直播台

兩位被告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上述控罪成立。


案情簡述:


背景:


在2019年11月18日約08:00時,有約50名戴有裝備的示威者由科學館廣場移至科學館道,他們築起防線並建立傘陣,嘗試向警方防線推進。


本案的集結:


在同日約08:05時,上述示威者因被警方驅散而撤退至科學館廣場(PW1說有100至200人),但他們仍繼續與警方防線對峙。


在同日約08:15時,警方防線由麼地道推進至科學館道,並驅散和拘捕示威者。示威者見狀後逃至附近樓宇之間的行人通道。


在同日約08:18時,警方在華懋廣場外拘捕135人,包括兩名被告。


兩名被告的裝備和衣著:


A1案發時身穿黑衣,亦攜有泳鏡和縮骨傘。


A7案發時身穿深色上衣,亦攜有口罩、手套、泳鏡、和豬咀等物。


本案判刑:


量刑考慮:


非法集結罪的最高刑罰是監禁5年。雖然沒有特定的量刑指引,但上訴庭在CAAR4/2016案裡定下了清晰的量刑原則及列出了一系列判刑元素及量刑考慮:


就判刑元素而言,是包括:保護公眾、加諸懲罰、公開譴責、阻嚇罪行、補救性質、和更生改過。


就各元素的考慮比重而言,法庭會視乎案件的嚴重性、被告的犯案動機、和被告的個人背景,而作適當調節。


至於考慮非法集結的判刑時,法庭須顧及到: 暴力行為是否有預謀、施行暴力的人數;暴力程度;暴力規模;暴力行為維持多久;暴力行為引致的後果;暴力行為造成的威脅之嚴重性及逼近程度;及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


本案判刑:


辯方認為本案的暴力程度不高;集結歷時不多於13分鐘,且示威者在警方舉旗後散去;集結帶來的威脅不高;兩位被告的參與程度低;集結沒有使人受傷和帶來財物損失;集結非有預謀;兩位被告身上沒有任何攻擊性武器,亦沒有作出任何暴力行為。


辯方亦呈上CAAR4/2020案、CAAR5/2020案、CAAR6/2020案、DCCC746,757/2020案、DCCC352/2020案、DCCC386/2020案、和DCCC650/2020案予法庭參考。


法庭表示亦參考了CAAR16/2020案。


由於每宗案件的案情不盡相同,故即使是上文提到的上訴法庭的刑期覆核案例,在量刑時亦只可以作參考之用。


參考了CAAR4/2016案的量刑原則後,法庭就本案有這些觀察:


首先,雖然案發之時正值理大事件,但本案沒有證據指本案與理大事件有關係。此外,本案亦沒有證據指是次集結有預謀;


第二,本案的暴力程度較輕微。雖然本案有約20人組成傘陣和罵警方,但沒有使用武器,亦沒有肢體衝突;


第三,本案不涉主要道路和政府的重要機構。此外,本案沒有人受傷,亦沒有財物損失;


第四,本案集結歷時13分鐘,因為警方的驅散而中止;


第五,本案發生的時間尚早。此外,案發時車輛仍可勉強行駛,亦有途人和遊客在附近的餐廳內進食,因此集結帶來的威脅和影響較低;和


第六,兩位被告並非集結的帶領者,或曾作出迫向警方防線的行為,但曾無視警方的警告。


雖然不能直接比較上訴法庭的刑期覆核案例,但以本案的嚴重性而言,法庭認為本案與CAAR4/2020案相近。


就個人背景而言,A1和A7過往沒有案底,有良好的背景。辯方亦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現時社會氣氛的轉變,兩位被告的重犯機會低。此外,A1和A7在現時已有所悔意。


在CACC113/2018案,上訴法庭亦接受原審法官因被告人沒有犯罪紀錄而因一念之差而犯案,就刑期上給予2個月扣減。


基於以上,法庭予以監禁6個月作量刑基數。考慮到兩位被告因一念之差而犯案,而現時有所反省、案發距今已隔不短時間、和審訊時同意了不少案情後,法庭將刑期下調1個月。由於兩位被告已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故監禁5個月是兩位被告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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