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罪行條例》第9、10條「煽動意圖」

《刑事罪行條例》第9、10條「煽動意圖」


雖然法庭針對警員及其家屬被起底頒下臨時禁制令,但此屬民事訴訟產物,違反法庭命令亦只會衍生民事藐視法庭的責任,警方不能介入。


估計警方為克服此「難關」,動用刑事罪行「煽動意圖」作拘捕。是次行動應已獲警方高層默許,可能亦曾尋求律政司法律意見。


翻查紀錄,香港上次動用此罪應為1952年,涉及大公報轉發人民日報批評港英政府的文章。事有湊巧,本次拘捕的導火線為葛珮帆於大公報指控鄭震琼違反臨時禁制令。


由於此罪定罪門檻相當高,估計鄭麗琼難被正式以此罪落案起訴。警方行動應以阻嚇或報復為主。


順帶一提,警方凌晨於社交媒體高調指出,律政司已對一名去年11月違反臨時禁制令的女子展開民事藐視法庭的訴訟,惟與鄭麗琼案無關。


延伸閱讀: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6705/煽動罪-港獨-中大學生會-6706/煽動罪須證挑起暴力-大律師公會回歸前曾支持廢除


Report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