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禁止群組聚集規例》

再談《禁止群組聚集規例》


《規例》禁止四人以上群組聚集,但沒有指明距離。因此警方指只要有共同目的,多於四人即屬受禁群組聚集,某程度上「吹佢唔漲」。


回想《規例》立法之初,網民、記者紛紛質問排隊候車等是否受限。如果按照字面解讀,的確是受禁群組聚集,只是法例同時容許以「合理辯解」作免責辯護,而日常生活無可避免的接觸明顯屬「合理辯解」而已。


實際問題並非警方濫權,而是《規例》本身就是惡法,一方面條文模糊不清,另一方面亦賦予警方極大權力。


港府延長「限聚令」,到底是有政治目的還是單純防疫,氣象巴打交由讀者自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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