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反对同性恋的自由吗?

你有反对同性恋的自由吗?

水杉

一、引言

一个月前的新浪微博清查同性恋内容事件,引起互联网上一片沸反盈天,同性恋话题甚至一度成为中文互联网的最热门话题之一。最终以《人民日报》发言“同性恋绝非精神疾病”、微博宣布清查不再针对同性恋内容而告一段落。随着5月17日“世界不再恐同日”(International Day Against Homophobia, Transphobia and Biphobia)将近,同情平权运动的组织,发起了许多声援同志的线上和线下活动。798保安打人事件所引发的愤慨,反而提高了同志活动和平权运动[1]的能见度。

这些现象都显示出,至少在特定群体内,性少数人群平权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具备了相当程度的话语权和动员力。在对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和互联网言论的强力控制下,中国具有组织能力且诉求大部分处于被容忍范围之内的社会组织为数不多,因此同志议题取得的进程尤为可贵。但是,在彩虹网络的背后仍然存在着并不乐观的灰色现实,平权过程依然任重而道远。澄清观念的晦暗不明,说服对平权运动持有不同形式疑虑、误解和反对的人士,仍然是重要的任务。

常见的反对意见主要包括,但可能不限于:

A. 各种对同性恋不道德性的论证,包括同性恋违背传统论、同性恋非自然论、同性恋“不正常”、同性恋-乱伦/恋童/滥交等类比论等;

B. 各种意在力陈同性恋带来负面影响的观点,包括传播艾滋病、影响生育率、同性恋者的存在将异性恋转化为同性恋等;

C. 各类绕开对同性恋直接下道德判断的保守立场:同性恋平权与己无关论、平权运动冒犯个人自由论、同性恋者不应高调论等。

不像平权运动支持者经常写作各种文章来阐述自己的观点,反对意见常常缺少系统性的论述,多以前思辨直觉(pre-thinking intuition)的面貌在网络平台评论区出现。因此,这几种立场不是某些具体组织或文章的观点,而是根据许多不同网友的意见拼凑整理而成。在这当中,已经得到比较充分反驳的是A与B两类。这两类观点有的建立在错误的事实基础上,例如“传染论”和“不自然论”;有的无法论证事实与价值判断之间的联系,例如仅凭指出同性恋伴侣不能生育、肛交更易传播艾滋病等事实无法证明同性恋之不合理性;有的则建立在不当的类比之上(对此有兴趣的读者应当阅读林垚先生分上中下三篇的文章《同性婚姻、性少数权益与“道德滑坡”论》,文中详细解释了为何不能把同性恋与几种被认为悖逆人伦的性行为相提并论);剩余的绝大多数则陷于简单的逻辑错误或者基于缺少理性基础的断言和迷信,不值一驳。总之,大量文章已经指出了其中的谬误。

但是,随着平权运动声势日趋浩大,C类意见渐渐代替了A和B两类意见在评论区的位置。C类意见的持有者,并不必然赞同A、B两类意见。他们有可能会让步称自己理解同性恋的存在是客观现实,并避开论证同性恋是不道德的或者应当被禁止。这类较复杂的意见可能使平权运动支持者感到难以回应:一方面并不赞同其观点,但另一方面又发现它们利用了“自由”、“权利”等平权运动经常诉诸的概念,于是难以反驳。这篇文章就来讨论如何消解类似的困难。

二、“反对同性恋的自由”

有人认为:

C1. 对同性恋议题持有自己的观点,是一个多元选择问题,不同的选项都是可以理解的,应当得到尊重。例子包括:- 同性恋是一种现象,“可以支持也可以反对”。- 恐同是自己的自由,别人不应干涉。- “你有支持同性恋的自由,我也有反对同性恋的自由”。

首先讨论“反对同性恋的自由”这个概念。我们应当在它被使用的语境当中确定它的含义。

人们常常把对同性恋人群和性少数平权运动的负面意见笼统地称为“反对同性恋”,而把同性恋者和平权人士发表的同情性意见称为“支持同性恋”。除了直接批评同性恋本身的A、B两类意见以外,由前述例子可见,“反同自由”辩护的主要是个人对于同性恋的负面感受,以及对同性恋运动的声势波及到自身的反感。

“自由”一词则有很多种含义。从某些角度看,“反同自由”的确是合理的,这也是“反同自由”乍看上去似乎难以反驳的原因。譬如,自由的一种意思是具有选择做某事的能力。抛开对于自由意志问题的复杂讨论,从表象上观察,人是具有思考能力和道德判断能力的,他可以自主决定自己持有的观点和想法。由此思想被认为属于人的“内部领域”,其他人无法直接干涉。即便使用暴力、欺骗等手段迫使他人自称放弃某种信念,也无从判断是否他真的放弃了,或是否放弃后又重拾此信念。在这个意义上,人们当然可以自由持有对同性恋的负面感受,而且他人无法干涉。

但是,仔细思考,不难发现在讨论同性恋议题的语境下,高喊“反同自由”的人士的意思并不止于此。自由还常常带有规范性意涵,或与“权利”(right)一词混用。承认某种自由即意味着承认做某事的权利。而且,自由还可以指做某事而免于受其他人的干涉。

如果一个人说“你有支持同性恋的自由,我也有反对同性恋的自由”,他不仅仅在说,我有能力选择反对同性恋。他的意思更接近:自己有正当权利选择反对同性恋、其他人,特别是“支持同性恋”的人群,不应当干涉他。

这样一来,讨论反对同性恋的自由,就涉及到这两个问题:“反对同性恋”这个选项是否是一种权利;以及什么是对“反对同性恋”的干涉。

1. “反对同性恋”的权利

权利保护的对象,既有可能在道德上正确,也有可能在道德上错误。对犯错误的权利(right to do wrong)主要有两种理解:尊重人做出自由选择的能力,哪怕做出错误的选择;以及权利作为法律,或公共领域的概念,与错误作为道德概念的区分——例如,法律无权干涉人们说谎。[2]

可见,要避开论证反对同性恋的道德性,而声索(claim)的所谓反对同性恋的权利,其特点是:无论反同是对是错,我都有这种权利。因为做某件正确的事的权利,更不容易被质疑,这个声索的主要部分可以被当作一种犯错的权利。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可以论证反对同性恋属于类似说谎的“私德”领域的事务,他人或公共领域无权干涉;可以论证此权利属于自由选择内在价值的一部分,应当受到尊重。

反对同性恋属于“私德”吗?这当然取决于反对同性恋行为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如果反对同性恋的行为是抓捕同性恋并处以火刑,它就已经危害到其他人人身安全,当然不属于私人领域。类似的还有对同性恋实施人身攻击、辱骂。因此,至少有一类反对同性恋的行为是不属于私德范畴的。有可能落于私德范畴的,则有诸如自己无法同等看待同性恋与异性恋、持有厌恶同性恋的感受、不愿与同性恋做朋友一类。

这样一来,某些私人领域的反同信念,看上去是可以作为犯错的权利而被接受的。这里的麻烦在于“私人领域”的界定,以及这种权利具体的范围。这里不打算详细讨论这个问题,我们只需要设想一种情况:一个人只是心想自己讨厌同性恋,有可能属于这种权利;但他把这种想法说出来则会引发争议。

因此,犯错权利这个概念即便存在,也有可能范围很小。并且关于它的辩论,无关我们讨论的宏旨:即便我们同意这种可能性的存在,也不代表应当因此接受“反对同性恋的权利”这个概念,因为声索这种权利的人对这个概念的理解可能是不一样的。他们往往相信,但是没有明说的话是,反同并不是一种错误。他们有可能觉得反同是对的,有可能悬置了对反同的判断,但不太可能觉得反同是不对的——毕竟当一个人大喊“我有XX权利”,我们很难理解成他其实在说,自己有犯错的权利,或者是我犯错了,你们应该原谅我。

作为平权倡导者,应当强调的是,即便我们认同念想、择友等确属私人权利,也接受自由选择是具有内在价值的,也不代表认可任何选项都是同等有效的。“同性恋可以支持也可以反对”之类说法,隐藏了可行的,甚至是有权利成为候选的,诸多选项并不同等正确的事实。

类似的说法表面上避开了对同性恋的道德评判,但它实际上是在坚持自身原有的异性恋中心价值观,对这种价值观缺少反思。例如,有人公开表示,如果有同性朋友公开出柜,自己会疏远此朋友;如果预先知道某人是同性恋,自己不会与他发展友谊,并且认为择友是自己理所应当的权利。的确,一个人有权利按照任何标准选择友人。但是这时候,有人向他介绍了同性恋与异性恋并无不同的若干方面。由此产生了问题:以性取向为标准厌恶或接受某个人,这样的标准真的是合理的吗?这道德吗?此时他的反应并非对自身的择友标准进行反思,而是通过回应我有权自行择友来避免这种反思,尽管一个人是否有权择友,与他择友的标准是否道德,没有任何关系。使用自由、权利等概念包装的,其实是对自身错误,或潜在错误,的拒绝接受。

2. 批评反同,是不是对自由的干涉?

与“反同权利论”相伴的另一个概念是免于干涉的自由。它的主要用处在于用来回应平权宣传:“我不听我不听!”这里隐含的思维方式是,在自己的价值观遇到挑战以后,就本能地认为,造成这种挑战的原因,即向他介绍同性恋的知识,是对他价值观进行颠覆的企图,由此构成了对他自由的干涉。

持有这种想法的人,把同性恋权利宣传的说服努力,误解成了强制要求他人转变观念(conversion)。事实上,A尝试说服B,不但不是对B(消极)自由的干涉,反而是对他(积极)自由的尊重。说服的前提是认可B有能力自由选择相信不同的观点。如果一个人不具备在不同观点之间理性选择的能力,那么就不可能有意义地对他实施说服,正如一个成年人不会去尝试说服一个尚未建立对世界认识的婴儿一样。

综合这两节的讨论,可以发现持有“反同权利论”、“反同自由论”等论调的人,往往把是否支持同性恋平权,转化成某些不涉及道德判断的选择,例如喜欢某种食物与否,进而暗示自己的立场与支持同性恋平权的立场是同等有效的,尽管事实上并非如此。这是一种通过消解平权立场与反平权立场的规范性差异来混淆视听的说法。

利用这种消解规范性判断的手法,再使用“权利”、“自由”、“包容”等道理进行包装的“反同权利论”,其实是一种高级版本的狡辩。它不但未能正确使用这些基本概念,而且还起到维护异性恋中心的现状、为人们拒绝反思自己的立场提供理由的作用。

三、平权的目标、异性恋规范(heteronormativity)与“政治正确”

站在同性恋平权同情者的角度,我们应当识破其中的陷阱。这种论断提醒我们,宣传同性恋平权理念,必须超越“支持同性恋是我的自由”之类的朴素说法。仅仅从个体的、自由选择的层面论证同性恋的合理性,而不肯定同性恋本身具有与异性恋同等的价值,以及其独有的价值,是不足以回应和说服各式各样的反对人群的。甚至仅凭“包容”的口号,在一些人看来也不够。

有一种类似第二节所述的谬误是可以在包容的框架内得到反驳的。借用平权人士的“包容”说法,有的人提出:“同性恋支持者大叫包容,却不能包容反对同性恋的人。”“我喜欢吃鱼,你不喜欢吃鱼,我们都应该得到包容。”“我能理解同性恋的存在是正常的,同性恋也应该理解我不希望同性恋在自己眼前出现是正常的。”

哲学家斯坎伦(Thomas Scanlon)在文章[3]中的想法可以指出一种反驳策略。他认为,包容的对象是某种我讨厌的东西,它的适用范围介于这两者之间:a. 完全不应被包容的东西,例如谋杀;b. 完全不该被讨厌的东西,譬如种族偏见。(“如果我因为种族偏见讨厌某个人,正确的做法并不是包容这个人,而是放弃我的种族偏见停止讨厌他。”同时,包容者无法包容拒绝包容的人:“禁止不包容者拥有其他群体所拥有的发表自己的观点的权利,是一种不包容吗?......要求这种对不包容者的包容似乎是不可行的。”

在这种意义上,因为性取向不同产生的纯粹偏见而讨厌某人,似乎可以被认为是一种不包容。持有这种态度的不包容者没有合理的理由来要求被包容。

但是,即便应对了上述的谬论,也有人认为“包容”不足以促进真正的平权。在一篇文章[4]中,哲学家桑德尔(Michael Sandel,《公正》作者)指出,中立的包容说法问题在于:“......它完全不试图回应和挑战对同性恋本身的负面观念。除非这种观念得到颠覆,即便制定出有利于同性恋的法律,同性恋所能获得的最多也不过是表面上脆弱的容忍。”

这种论断的基础是:存在着异性恋规范的主流价值观。在这一前提下,仅仅宣扬包容的理念,即便能够说服异性恋规范下的人群,其最好状态不过是大多数人以“包容犯错”的态度看待同性恋,而罔顾同性恋根本不是错误。

所以,同性恋平权运动的目标并不仅仅是说服人群包容自己(如同人类“包容”斑马一样),而且是反对异性恋规范的社会状态,让各种人,无论是否为异性恋,均是人类社会平等成员的观念深入人心。从这种角度,我们可以回应另一类看上去对同性恋更加友好,但仍然似是而非的观点:

C2. 自己并不反对同性恋本身(per se),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容忍,而是反对同性恋者的一些特定举动,特别是要求平权的举动。例子:- 允许同性恋者低调存活的现状已经是一种让步,同性恋者不应高调地宣传和展示自己的存在。- 异性恋又没有说因为自己是异性恋骄傲,为什么同性恋有同性恋骄傲游行(Pride Parade)的说法?- 反对同性恋平权带来的话语和价值观变迁,例如所谓“政治正确”。

同性恋平权运动之所以有必要在公共场域进行,采取游行、示威、宣传、炫示身份的手段,正是因为此运动具有公共性的诉求——改变异性恋规范的社会制度。平权运动不应该理解成同性恋与异性恋的对立下,同性恋支持者说服/强迫异性恋支持者改为支持同性恋的运动,而应当理解成反对不平等的人团结起来,共同向一个制造不平等的社会制度发起抗争的运动。

在这种社会制度存在的前提下,种种异性恋常态现象,例如异性恋“低调存活”、不因自己是异性恋而骄傲、不强调自己的异性恋身份,是很正常的一件事,无法由此推论出同性恋也不应做类似的事情。或许在一个彻底平等,不存在同性恋与异性恋地位区别的社会当中,同性恋也是不需要做这些事的。但问题是这不符合实际情况。事实上开展平权运动的根本原因就是目前权利的不平等。

目前存在的对于同性恋者“玻璃心”的大量质疑,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未能理解这一现状的结果。设想这样一个例子:A知道B是同性恋者。在某场合A玩笑性地暗示B是同性恋者,B表示不满。A认为既然大家都认同平权理念,这种玩笑就没有什么大不了的,B是“玻璃心”。这里的问题就在于A无法意识到异性恋常态的严重性。即便A与B都认同平权理念,整个社会并不认同的事实却足以对B造成负担,以至于产生不适感。在理想的平权状态下思考问题、对待同性恋者是不符合实际的。举一个极端的例子,这就好比纳粹德国正在迫害犹太人,某平等主义者不断称另一个人是犹太人,并说这没什么大不了的,因为我们都知道其实犹太人和其他人是平等的。

可见,要求现有的同性恋群体来扮演异性恋常态下被压迫的同性恋角色(“低调存活,不要说话”),或者是设想中的平等状态中同性恋的角色(“平等的犹太人”),都是忽略了异性恋常态而导致的不合理预期。对现有的同性恋群体的准确描述是,异性恋常态下得到赋权、希望改变的同性恋群体。

同性恋者之所以要强调自己是同性恋者,是出于以共同身份团结起被边缘化的群体进行行动的策略性目的。这种身份政治(identity politics)的确有一定的副作用,例如忽略了性别性向的多元性、“政治正确”(姑且理解为用一系列简化的规范代替平权诉求),等等。

对这些正处于一场大辩论中心话题的完整讨论,超出了本文的范围。这里提供一点大概的想法:

我认为“政治正确”现象,应理解成在规范重塑的过程中,对过去不符合新规范状态的纠正(rectification)尝试。它们是处于演变过程中、具有暂时性的。在历史上,出于各种需要引入不同于以往的新的风俗和规范,曾经屡次发生。在中国近代史上,就有白话文、简体字、中山装等服饰和语言的流变。目前暂时形成的各种风俗,有可能会随着历史的进程流传,进而常态化,也有可能随风而逝。有人因为不习惯而认为介绍自己的人称代词(gender pronoun)[5]很荒谬,但仅凭这种风俗与以往不同其实不能说明什么——辛亥革命时期也有很多人认为剪掉自己的辫子很荒谬。

四、平权运动的纸面与现实

在对平权运动的质疑当中,本文忽略了一些较容易辨析的,而讨论一些较不易辨析、容易混淆视听的。限于篇幅和水平,这里的讨论仍是较为粗糙的,其目的在于引起读者的思考,和质疑自己某些未经审视的立场。

想说的是,尽管近来取得了一定关注,平权运动的前景仍然很不明朗。如果说同情者在网上发表支持同志的声音需要面临的只是(为数不少的)恐同言论,现实中的性少数人群则不得不直面制度化的异性恋常态。即便在平权程度和同志组织程度较高的大城市,公开性取向仍然是一个挑战,特别是在考虑到家人和所熟识的较年长者的反应以后,遑论在条件更不具备的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一篇文章写道:

我们必须注意到,虽然同性恋不再被视为精神疾病,但只有一部分同志身份得到了认同,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带有以下标签:中产阶级,见多识广,未出柜,受到了良好的教育并收入颇丰,属于“高品质的良好市民”。虽然LGBTQ群体中的中产阶级逐渐地得到了更多的方式和途径去争取身份认同,但这个群体中的大多数人,因为难以使自己符合上述标签,仍长期地被否认生存权利,被剥夺言论自由。

最后,声援并祝以下各校同学(大多属于上述行列)今日活动成功,但是最重要的是,不要忘记“这个群体中的大多数人”。

北大附中

北京十一学校

人大附中

北京八十中

武汉大学

北师大实验中学

杭州外国语学校

101中学(被校方阻止,未遂)

以及其它开展了类似活动的所有学校和所有人。


[1] 本文所指“同性恋”包括各种自我认同为性少数人群的群体,“平权运动”泛指对异性恋规范发起挑战的各类运动。

[2]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rights/#5.4

[3] “The Difficulty of Tolerance”

[4] “Moral Argument and Liberal Toleration: Abortion and Homosexuality”一文在法律的语境下讨论了这个问题,但他的批评同样可以用在公共讨论中出现的类似观点上。

[5] 在美国部分自由派地区流行的做法,在自我介绍时提醒其他人应该用合适的性别代词称呼自己,包括他(he)、她(she)和无性别的they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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