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歧視」

何謂「歧視」

Loewenst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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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喺telegram有人傳喱張喺餐廳門口嘅通告。

依家嘅香港,表態好重要;表態支持,表態反對,表態中立,你諗到嘅都有。我對此並不反感,但過份著重形式,會蒙閉自己睇唔清表態嘅人嘅來意。

至於表態到要拒絕招待某部分人,到底會唔會出事?

先簡述 偏見歧視 嘅分別。

偏見 - 對某一群人有既定負面態度;
(只要係年長嘅人你都覺係藍絲)

歧視 - 將偏見付諸行動。
(你稱年長嘅人為廢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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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一般情況 將客人分類並不構成 刻意剝削歧視

1) 商品/服務嘅特定目標人群;(過海的士站)
2) 消費門檻;(批發嘅MOQ)
3) 會員認可制度;(屋苑會所要住戶證先入得)
4) 安全考慮。

以下 特殊情況 將會被視為 刻意剝削歧視

1) 破壞交易公平;
2) 剝奪知情權;
3) 剝奪追究權;
4) 違反現行監管其行業嘅專業守則 或 法例;
5) 違反現行涉歧視嘅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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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家講上面有關 刻意剝削歧視 嘅第 4 點同第 5 點。

違反現行監管其行業嘅專業守則 或 法例

1)《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Cap. 374D s.37A 有關的士拒載,根據 s.57 可以處罰款$10,000同坐半年。
2) 大律師嘅 不可拒聘原則 (Cab-rank Rule) ,等於喺的士站排隊嘅的士,到你喺站頭,有客就要接,無得到你揀。

違反現行涉歧視嘅法例

1)《性別歧視條例》 Cap. 480
2)《殘疾歧視條例》 Cap. 487
3)《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Cap. 527
4)《種族歧視條例》 Cap. 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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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被歧視,喺香港係冇法律明文保護 (Positive Protection),即係唔會負刑責,但並唔代表可以胡作非為,因為

《基本法》第 25 條

「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香港人權法案》第 22 條

「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此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 其他身分 而生之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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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貼出拒絕招待差佬嘅通告,肯定係歧視。

雖然冇法律明文保護,店主咁貼未必會負刑責,但若真係興起民事訴訟,係會比較蝕底。

始終,職業係 其他身分 所包含嘅,對職業有歧視,就係違反憲法,民事上要賠錢。

所以,禮貌上笑吓人 IT 狗冇問題,出言不遜就唔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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