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庭長」?何謂「審判長」?二者有何不同?-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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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得調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至最高法院辦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裁判書之草擬等事務。 司法院因應高等法院業務需要,得調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候補法官至高等法院辦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裁判書之草擬等事務。 前項辯論,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之。 於民事事件委任訴訟代理人,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刑事案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行言詞辯論。 高等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

林智堅在庭上堅持自己並未抄襲,律師也認為台大學倫會的審定報告不具證據能力。 余正煌委任律師則拿出對照表,認為林智堅顯然抄襲,並對林智堅聲稱余正煌操弄媒體,試圖影響選情及他的政治前途痛批荒謬。 俗語說:「時間就是金錢」,一個人生命僅數十寒暑,時間的浪費,甚至可說是生命的浪費。 撇開前面要等超過一個小時的不合理情況來看,一個標榜服務、效率的法院——政府機關——讓人等個10、20分鐘的庭也應該儘量避免。

既注重理論的深度,更注重內容的實用性、實踐性與可操作性,回答了法官在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很多問題。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首度開庭審理余正煌自訴新竹市前市長林智堅碩士論文抄襲案,林智堅雖親自出庭,但並未受訪,而是由委任律師胡中瑋在庭後對外說明。 台北地方法院11日下午開庭審理前新竹市長林智堅(中)遭控侵害著作權案,林智堅出庭應訊,結束後在法警陪同下步出法院。 (圖:中央社)台北地院今天(11日)開庭審理余正煌自訴林智堅碩士論文抄襲案,林智堅親自到庭但並未公開發言或受訪。

事務較簡之地方法院,得僅置會計員、統計員,均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 地方法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主任一人,均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必要時得依法各置佐理人員,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等事項。

從案件的受理到審判,從證據的認定到法官調解,從庭審到執行,及案件在法院審理過程的各個階段、每個流程。 每部分又都分為程序和實務兩部分,既有總體的、全面的、原則性論述,又有具體的各種類型案件的辦案技巧,內容豐富,資料翔實。 如果檢察官認為有犯罪之嫌,就會起訴被告並移送法院審理(也可能視情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這麼一來案件就從「偵查程序」進到了「法院審理」階段。 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得設所務科,掌理關於監督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之行政事務,並得分股辦事。 置科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書記,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股長由薦任科員兼任,不另列等。

第一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第五十四條至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於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最高檢察署分別準用之。 地方檢察署及檢察分署置一等通譯,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二等通譯,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通譯,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於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最高檢察署分別準用之。 四、具有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歷,曾任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辦理民刑事紀錄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檢察總長、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處理之。 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置檢察官,最高檢察署以一人為檢察總長,其他檢察署及檢察分署各以一人為檢察長,分別綜理各該署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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