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标准争议再起

体检标准争议再起

财新

文|财新周刊 黄雨馨,马雪迎(实习)

体检标准将报考公职甚至民营单位的慢性病患者拦在门外,引发就业公平的争论。当事人诉诸法律,几无胜算

应聘厦门市中医院,笔试面试成绩都是第一,却因患有桥本氏甲状腺炎导致体检不合格,最终被拒之门外。这是医学生梁禄暖2023年首次求职时的遭遇。

沟通无果,梁禄暖认为厦门市中医院侵犯其平等就业权,构成就业歧视,遂诉诸法律。2023年底,厦门市湖里区法院一审宣判,驳回梁禄暖的诉讼请求。这起案件主要争议在于厦门市中医院招聘的体检标准是否合理合法,法院认定,厦门市中医院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下称《体检标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下称《操作手册》)等文件进行招聘体检工作并无不当。

《体检标准》第16条规定,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为不合格。《操作手册》解释说,单纯性甲状腺肿较多见于女性,甲状腺肿大、无甲亢毒性症状是其主要特征。如果单纯性甲状腺肿已演变发展为三度肿大有继发甲亢或癌变的可能应及早进行治疗,因此三度单纯甲状腺肿不合格。但《操作手册》进一步扩大了体检不合格范围,将甲亢、甲状腺肿继发甲亢、慢性淋巴细胞性甲状腺炎(又称为“桥本氏甲状腺炎”)、甲状腺癌、高功能性甲状腺腺瘤这几种甲状腺疾病也列为不合格。

梁禄暖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4年3月14日,厦门市中级法院宣布维持原判。梁禄暖的求职维权之路以失败告终。

与梁禄暖有类似经历的求职者并不少见。有应届毕业生应聘公立学校教师岗位,笔试面试通过后因体检发现桥本氏甲状腺炎被拒,转而应聘私立学校教师,也被拒;还有应届生知道自己患病,找工作时只选择民营企业,数次通过面试但因体检不合格被拒。一名同样遭遇的毕业生说:“医生告诉我目前不用服药不用治疗,但因体检不合格,我无法找到与所学专业对口的工作,《体检标准》给我带来的伤害比疾病本身更大。”

桥本氏甲状腺炎又称慢性淋巴细胞性甲状腺炎,是临床最常见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数据显示,这种病在国内发病率约为 1.6%,以30至50岁女性居多。发表在《中华医学杂志》上的一篇论文称,中国各类甲状腺疾病患病率为50.96%,甲状腺功能异常患病率为15.22%,自身免疫甲状腺炎患病率14.19%,甲状腺自身抗体阳性率达到了10%左右,各类甲状腺疾病都呈现了攀升的趋势。

除了桥本氏甲状腺炎,糖尿病、高血压等部分慢性病也被列为不合格。依照《体检标准》《操作手册》,体检不合格情况大致可分为四类:精神类疾病;部分传染病;部分慢性病;通过辅助设施或校正视功能、听功能不达标。其中对慢性病的规定最多,包括多种心脏、血液疾病,各种急慢性感染,肾炎以及支气管炎、恶性肿瘤、糖尿病等。

《体检标准》《操作手册》是针对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但目前许多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甚至民营单位在招聘时也参照适用《体检标准》和《操作手册》。自2005年《体检标准》《操作手册》出台至今,围绕其的争论持续不断,尤其是涉及部分慢性病和传染病的条款。近几年在“考公热”“考编热”背景下,历经笔试、面试,许多人在最后的体检环节因罹患疾病而失去被录用资格。有医学学者认为,《体检标准》制定于近20年前,相比不断提升的医疗水平已凸显出滞后性;也有法律学者认为,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的《体检标准》直接对公务员的录用予以限制,其合法性和正当性存疑。财新了解到,已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交建议及提案,呼吁放宽《体检标准》适用,依法保障慢性病患者劳动就业权。

求职因体检被拒

29岁的梁禄暖是海南人,研究生毕业于湖南中医药大学。她告诉财新,2023年5月,临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想找一个和专业对口的工作,便报考了厦门市中医院肿瘤科中医师岗位。

厦门市中医院是一家三甲公立医院,系厦门市卫健委下属事业单位。梁禄暖分别于2023年6月10日、29日参加笔试、面试,均以第一名的成绩通过。7月3日,梁禄暖于厦门市中医院进行了体检,体检报告载明:“甲状腺:饱满”。两个星期后,梁禄暖进行了体检复检。这次的体检报告写道:“查体发现甲状腺饱满,2023年7月19日进一步查甲功提示‘甲状腺球蛋白抗体 590.6IU/ML↑,甲状腺过氧化物酶抗体77.1IU/ML↑’,甲状腺彩超提示‘甲状腺弥漫性病变’,根据《体检标准》第10条及第16条,体检不合格,可申诉复检”。收到第二份体检报告后,梁禄暖并未申诉。她说:“我知道根据《体检标准》和《操作手册》我确实不合格,但我认为做出如此规定不合理也不合法。”

2023年7月21日,厦门市中医院向梁禄暖发出正式的体检结果通知书,表示经体检,其甲功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经安排复检,仍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特通知体检结果不合格。最终,梁禄暖被厦门市中医院拒绝录用。

梁禄暖说,她当时觉得被拒绝的理由不合理,后来发现有同样遭遇的人不在少数。她先是向厦门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知厦门市中医院对其拒绝录用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不能复议。接着,她起诉至厦门市湖里区法院,请求确认厦门市中医院拒绝录用的行为侵犯了她的平等就业权,构成就业歧视,并索赔体检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0573万元。

法庭上,梁禄暖的代理律师表示,被告厦门市中医院虽享有招聘的自主权,但其自主招聘行为应以不得侵犯他人权利、不得实施就业歧视为前提,招聘自主权与平等就业权之间的界限应当是招聘条件是否合理。梁禄暖先后通过笔试、面试等测试环节,厦门市中医院仅以其“甲功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这一既非传染性疾病又不影响正常工作的理由拒绝录用,该招聘条件明显不合理。

厦门市中医院辩称,其不予录用梁禄暖的行为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不存在侵犯梁禄暖平等就业权。厦门市中医院表示,报考须知中明确规定:“本次公开招聘体检参照《体检标准》《操作手册》等文件的要求,特殊岗位有相应体检标准的可另行要求。”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有四:一是厦门市中医院招聘适用公务员的体检标准,该招聘条件是否合理合法;二是梁禄暖的甲状腺功能是否未达到体检标准,足以判定体检不合格;三是厦门市中医院不予录用梁禄暖的行为是否构成就业歧视;四是厦门市中医院是否应赔偿梁禄暖的损失。

法院对案件争议焦点逐一进行了评析。第一,关于厦门市中医院招聘的体检标准。法院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招聘的体检标准并未有具体统一的规定,福建省有关规定明确,对于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体检标准及项目,可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对于非省属事业单位尚未有规范性文件作出明文规定,但参照适用公务员体检标准和项目是通用做法。厦门市中医院是市卫健委所属事业单位,依据厦门市卫健委发布的报考须知中的相关规定,参照《体检标准》等文件进行体检工作并无不当。

第二,关于梁禄暖是否达到体检标准。法院认为,报考须知明确了该次事业单位招聘的体检适用《体检标准》《操作手册》等相关规定。梁禄暖的体检结果与《操作手册》中关于桥本氏甲状腺炎的认定标准相符,梁禄暖亦对其患有桥本氏甲状腺炎的事实没有异议,故厦门市中医院依据《体检标准》的相关规定判定梁禄暖体检不合格,依据充分,予以认可。

厦门市中医院。《体检标准》《操作手册》是针对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但目前许多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甚至民营单位在招聘时也参照适用《体检标准》和《操作手册》。 第三,关于厦门市中医院不予录用梁禄暖的行为是否构成就业歧视。法院表示,现行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以桥本氏甲状腺炎为由对事业单位的应聘者拒绝录用系违法行为,且本案中厦门市中医院在招聘之初,即由市卫健委对其招聘条件、体检依据等进行了网上公示,招聘要求透明公开,履行了告知义务;梁禄暖明知此次招聘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对应聘人员判定体检是否合格,仍予报名参加招聘,表明其自愿接受该体检标准;在梁禄暖进入体检公示名单后,厦门市中医院依照报考须知对其进行了体检,因梁禄暖体检被查出患有桥本氏甲状腺炎,厦门市中医院决定对其不予录用,系依据《体检标准》的相关规定,理据合法充分,不构成就业歧视行为。

第四,关于厦门市中医院应否赔偿梁禄暖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厦门市中医院因梁禄暖不符合招聘体检要求不予录用,并未侵害梁禄暖平等就业权,梁禄暖主张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梁禄暖支出的交通费、体检费、住宿费,系其参与该次招聘必要支出的费用,非因所诉的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不属于因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失,故其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2023年12月28日,厦门市湖里区法院一审宣判,驳回梁禄暖的诉讼请求。

两审均败诉

梁禄暖不服一审判决,向厦门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中,梁禄暖依然强调厦门市中医院肿瘤科中医师岗位不属于公务员岗位,而是事业单位,不适用《体检标准》。一审法院认为事业单位招考体检参照《体检标准》是通用做法,事实上事业单位的工作涉及各行各业各个领域,而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工作内容相对比较单一。具体到体检环节,统一《体检标准》对于跨行业、跨部门的事业单位来说实施起来较困难且欠缺科学性。此外梁禄暖认为,桥本氏甲状腺炎并不影响其履职。自己虽然被确诊,但甲状腺功能正常,无需治疗,是被安了一个病名的“正常人”。

二审中,梁禄暖坚持她的诉讼请求,还提交了《内科学》等书籍的部分内容以及门诊病历,以证明医学上认为桥本氏甲状腺炎有一定的先赋因素、女性高发、发展缓慢、预后良好,甲状腺功能正常者无需治疗。门诊病历载明,梁禄暖无需治疗,仅需每年定期随访。梁禄暖也提交了在广州担任规培医生时所获荣誉证书、收到的锦旗以及前同事的书面证言等,以证明自己具备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厦门市中医院回应称,《体检标准》系对所有人均适用而并不考量患病之后是否需要治疗的情况,即使梁禄暖的门诊病历载明无需治疗,也并不代表其符合录用条件。2024年3月14日,厦门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多名关注公平就业问题的学者及律师告诉财新,许多像梁禄暖这样的慢性病患者求职时因体检不合格被拒,通常选择接受,只有极少数会选择走司法程序。一是胜诉希望渺茫,且打官司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甚至可能影响其后的就业;二是许多法院对这类案件往往不予立案。

财新了解到浙江一例桥本氏甲状腺炎患者参加公务员招聘因体检不合格被拒的案例,当事人将杭州市拱墅区政府告上法院,最终败诉。法院认定,相关医院根据《体检标准》第16条评定原告体检不合格,被告据此作出不予聘用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另有律师称,其接触的一个同类案件,为了立案已和法院前后沟通了两年,目前仍未有进展。

梁禄暖说,决定打官司的初衷是自己作为临床医学工作者,深知桥本氏甲状腺炎不影响部分人的工作和生活,加上其他行业在招聘时参照《体检标准》,实际对广大患有桥本氏甲状腺炎人群的就业造成制度性的健康歧视,让许多人处于就业困境。

梁禄暖后来入职了厦门一家民办非营利综合性医院。她说,入职这家医院时同样经过了体检,体检结果判定她的身体条件与岗位匹配。作为一名住院医师,梁禄暖工作繁忙,每天早上八点上班,晚上七点半左右下班,管床数为15—20个。梁禄暖说,桥本氏甲状腺炎对她完成目前的工作并无阻碍。

梁禄暖告诉财新,对临床医生来说,大部分人的职业起步都会首选公立医院。但在厦门市中医院求职失败后,她意识到自己在厦门已无可能进入公立医院。她提到,事业单位招聘对体检的限制具有地域性,比如此前她在广州参加规培,也曾查询广东省的事业单位录用要求,得到的答复是并不限制桥本氏甲状腺炎。“有的医院卡桥本氏,有的不卡,这恰恰说明即使得了桥本氏甲状腺炎也能正常履职,二者的相关性没那么强”。

“我的案子已经二审终审了。但接下来我还是想更多地去发声、去呼吁,推动解决问题。”梁禄暖说。

争议中的体检标准

担任公职对身体条件的要求,始终是备受争议的话题。早在2003年4月,浙江大学毕业生周一超参加公务员招考因被查出乙肝“小三阳”未被录取,而另一位手指残疾考生则属合格,进而怀疑公务员录用过程的公正性,激愤之下举刀刺向有关经办人员,造成一死一重伤的惨剧,周一超本人也被判处死刑。

2003年11月,安徽省芜湖市青年张先著报考本地一个公务员职位时,笔试面试总成绩名列榜首,却因为携带乙肝病毒被拒绝录取,于是将当地人事部门告上法院。法院判决认定,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但鉴于2003年安徽省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且张先著报考的职位已录取该专业考试成绩第二名的考生,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张先著仅获得“名义上的胜利”。此案也被媒体称为“乙肝歧视第一案”。2004年,浙江省仙居县公务员招考中,报考县发展计划局经济管理职位成绩位列第一的考生方亚军因患胆结石而未被录取,方亚军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对报考职位进行“职位保全”。据媒体报道,方亚军最终能够获得这样的结果,得益于诉讼期间恰逢有关部门在起草制定统一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2004年1月,原人事部、卫生部组织起草全国统一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具体工作由中华医学会承担;当年8月,两部门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网上征集意见活动。2005年1月,原人事部、卫生部正式颁布《体检标准》共21条,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录用的体检项目、合格标准、体检程序、体检医院等内容。对当时备受关注的乙肝问题,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2007年,两部门颁布了更为详细的《操作手册》。

2005年2月发表在《中国人才》杂志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出台的前前后后》一文称,在《体检标准》起草论证过程中,两部门始终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尊重科学,尊重医学专家的意见,将体检标准与能否正常履行职责相结合,体现公务员的职业和职位的一般要求;二是兼顾各方利益,既要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利,也要兼顾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需要,真正体现以人为本;三是注重可操作性,既便于医生作出判断和评价,也要在实践中行得通。

随着社会各界对消除“乙肝歧视”的呼声变多,《体检标准》《操作手册》在2010年首次修订对此进行回应,进一步放宽对乙肝的限制。修订后的《体检标准》删去第7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的规定,《操作手册》中关于肝炎的内容也一并修改。

中共十八大后,《体检标准》于2016年再次修订,第1条、第2条、第6条、第9条、第19条、第20条等内容进行了修改,《操作手册》也作了相应调整。几次修改均回应了当时的社会呼声,克山病等从不合格病种中被移除,视力矫正范围和血压范围有所放宽,对于非特殊岗位的身高等也不再做限制。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副院长蒋荣猛称,《体检标准》出台至今已近20年,虽然经过两次修改,但总体上仍过于笼统、滞后,超半数规定应修订。这位知名传染病医生举例说,《体检标准》第7条中提出“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而根据《操作手册》,肝炎的判定使用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作为指标,一般认为血清ALT超过参考上限值2倍,用通俗语言来讲就是转氨酶超过正常上限值2倍,即判定为肝炎。蒋荣猛认为,这一指标已经过时,引起转氨酶过高的原因很多,未必都是影响工作的病症,体检中只关注指标而不考量原因是不合理的。

“只要转氨酶过高都可以叫肝炎,但是引起转氨酶高的原因很多,有酒精性的,有药物性的,还有自身免疫肝炎等,所以认为肝炎就是传染病是一种误区。”蒋荣猛说,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情况是,慢性肝炎治疗完成后,B超结果仍然不会符合标准,“比方说这个人肝炎已经稳定十来年,但是影像学报出的结果仍然是不合格的,这样的话他公务员还是录用不了”。

“与此同时,也有部分转氨酶并未超过要求指标的人,实际上已经具有了比较严重的慢性肝炎表现。”蒋荣猛说,“这样的标准一方面特别苛刻,会扩大打击范围;另一方面有时又会漏掉一部分。”

《体检标准》第18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蒋荣猛说,梅毒分为显性梅毒和隐性梅毒,隐性梅毒并不影响日常生活,也不需要治疗。目前梅毒患者在中国数量并不少,许多人并不知道自己被感染原因,而一旦感染,抗体会一直显示阳性。

根据《操作手册》,梅毒螺旋体明胶凝集试验(TPPA)阳性,且经复查仍为阳性者,就可确认梅毒螺旋体感染而定为不合格。但是,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体检中心三名医务人员2014年9月发表在《医院管理论坛》上的一篇论文提到,临床专家发现 TPPA阳性并非梅毒螺旋体感染的绝对依据,仅TPPA阳性可见十余种状况,一部分自身免疫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干燥综合征者均可出现假阳性,这一点对年轻女性尤为重要。TPPA阳性和自身免疫性疾病虽均属体检不合格之列,但性质却完全不同。文章披露,在该院公务员录用体检中,一名TPPA 阳性考生坚称自己清白无辜,如果就此淘汰将名节俱损。为此,临床专家结合该生的病史症状、其他化验指标及生活习惯进行综合判断,最终该考生被录取。

“艾滋病”的界定同样不够明确。蒋荣猛解释称,在临床上,只要感染艾滋病病毒,便叫作“HIV感染者”,只有免疫系统破坏到一定程度才叫“艾滋病”。但在生活中,人们会把这两种情况都统称为“艾滋病”。他告诉财新,在北京地坛医院,经过治疗的艾滋病患者中有99%都是像正常人一样生活。

蒋荣猛提醒,目前艾滋病毒感染的一个特点就是青年学生为较高发人群,而这一人群恰是公务员求职的重要人群。“一些二十来岁的大学生,他查出HIV感染了,经过治疗以后他跟正常人一样的,那如果因为入职体检查出阳性就不要他了,一辈子就毁了”。

呼吁改进

医务工作者从专业角度呼吁对《体检标准》进行修改,也有法律界人士建议对现行的公务员录用前体检制度重新检视并进行改革。

讨论《体检标准》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前提是理清其遵循何种原则设立。从事劳动法研究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显勇称,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录用新员工前可对其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判断所招收人员的身体健康条件是否能够满足该项工作需要的权利。“但要注意,是依据对该职位特定的工作性质、承担的任务特点对个人健康状况所作出的具体要求”。

《公务员法》第13条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具备的七项条件,其中第五项是“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王显勇说,这意味着“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是制定《体检标准》的依据,《体检标准》要真实客观地反映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不能过多或过少地包含,“如果超出了法定事由的条件,造成了差别对待,则侵害了应聘者平等就业权”。

从法律位阶来看,《体检标准》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在整个法规范体系中处于最低的位阶,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不能违背上一位阶的任何规范。王显勇说,按照《就业促进法》第三章“公平就业”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基于法律禁止的归类因素对劳动者实施差别对待行为。法律禁止的归类因素通常都是个人通过主观努力而无法改变的因素,包括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残疾、遗传病和传染病病原携带等。在公务员招录领域,公共职位向所有人平等开放,平等对待原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多位法学学者告诉财新,对种类丰富的公务员职位采用统一、严格的体检标准,在录用程序上体检合格被规定为必要条件,这会导致体检标准与公务员职位实际要求分离,歧视由此产生。从《体检标准》的实施后果来看,应聘者对体检结果不满的风险通常由医院及司法机关直面。多位医院、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坦言,标准存在的问题会增大职业风险。

考生被行政机关以体检不合格为由拒绝录用的,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从实际判决来看胜诉率很低。有法律人士分析,体检报告是医疗机构凭借其专业设备和知识作出的高度专业化判断,录用主管单位只能审查诸如体检中是否存在舞弊、程序违规等报告的形式合法要件,对报告包含的专业判断没有进行审查的可能。多位医务工作者告诉财新,医院是依据《体检标准》《操作手册》进行的结果判定,但应聘者对体检结果不满的风险通常由医院承担。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红勃认为造成了制度性歧视,他将现行《公务员法》和《体检标准》关联来看,如果进行倒推,既然对公务员的录用按照《体检标准》进行,那对在职公务员身体条件的要求是否也应按照《体检标准》进行?“如果在职的公务员体检不合格,是不是应该辞退,不再让其担任公务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宏则告诉财新,她收到一些患有慢性病的应届生发来的求助信息,发现除了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些民营企业在招聘时也参照适用《体检标准》,这导致慢性病患者群体就业压力加大,受到更多歧视。

医学和法律专家建议,《体检标准》应更加精细化,充分考虑疾病对特定工作职位所需的工作能力的影响程度,其次应根据医学发展不定期更新《体检标准》和《操作手册》,使其与时俱进。此外,还应加强公共健康教育,消除对特定疾病的偏见。

解放军总医院第二医学中心主任医师徐国纲曾管理过体检业务。他认为,对于公职人员招聘,只需严格控制精神疾病、传染病这两类可能影响个人履职及公共安全的疾病,其他类型的疾病,尤其是现行规定列为不合格的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如果能靠医疗手段加以控制且不影响个人履职,并无限制的必要。“判断一个人的病症是否会影响其工作,要看干预后的影响,而不能说某个人得了病就要跟他一辈子,剥夺他平等就业的权利”。

蒋荣猛也表示:“人生病的时候不管是感冒还是癌症,都需要休息、治疗。病情严重的时候当然不适合工作,但是病好了或者通过药物能控制病情,而且对其他人也没有危害,为什么要排斥他工作、不让他当公务员呢?”

全国人大代表、遗传学家、复旦大学校长金力和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监事长周世虹,先后在2023年、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呼吁修改《体检标准》,消除隐形门槛,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金力说,以多囊肾为例,全国约有250万人携带多囊肾基因,该病病情严重程度的个体差异很大,如果不影响肾功能,不应判为“不合格”。周世虹认为,考虑到劳动就业权利的宪法属性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体检标准》应该具有普适性,“是最低标准,而不应是选拔性标准”。

周世虹告诉财新,他的提案已由全国政协立案,承办单位为中央组织部,目前在等待答复。中组部相关人士称,目前正在讨论与《体检标准》相关的问题,“情况有点复杂,还需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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