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調查-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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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有關機關於收到飛航事故調查報告後九十日內應向行政院提出處理報告,並副知飛安會。 處理報告中就飛航事故調查報告之飛安改善建議事項,認為可行者,應詳提具體之分項執行計畫;認有窒礙難行者,亦應敘明理由。 ﹝2﹞飛航事故發生於陸上時,飛安會審度調查之必要性,對於第十四條所定之航空器、殘骸、飛航資料記錄器及座艙語音記錄器,應立即進行搜尋、現場量測及運送等相關作業。 ﹝1﹞飛航事故發生於水上時,飛安會審度調查之必要性及打撈之可能性,對於第十四條所定之航空器、殘骸、飛航資料紀錄器及座艙語音紀錄器,應立即進行定位、打撈及運送等相關作業。 ﹝2﹞本國籍航空器、本國航空公司使用之航空器或本國設計或製造之航空器飛航事故發生於境外者,飛安會於接獲通報後應立即聯絡發生地調查機關要求參加調查,並於接獲邀請後派員前往參加調查作業。 ﹝3﹞本國籍航空器、本國航空器使用人使用之航空器或本國設計或製造之航空器飛航事故發生於境外,飛安會於接獲通報後,應立即聯絡發生地調查機關要求參加調查,並於接獲邀請後派員前往參加調查作業。 第 10 條 調查會召開會議時,得視案情需要,邀請下列人員列席接受諮詢: 一、現場搶救之相關機關(構)人員。

飛機可能失事在高山上,要登高山平常就得訓練。 對調查人員而言,山野訓練若是攀登高山則是挑戰。

﹝1﹞為公正調查飛航事故,改善飛航安全,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飛安會)依法獨立行使飛航事故調查職權。 四、民用航空器:指為執行民用航空運輸業務、普通航空業務、飛行訓練及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而於民航主管機關完成登記及適航檢定之航空器。 二、具有消防、刑事、鑑識、電力、建築、化學、機械、工業安全、土木 、結構、法律、交通或其他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專業人員若未經報告撰寫訓練,其報告通常只有具同樣背景的人才看得懂,報告中常出現過多的專業術語,分析的過程會有許多假設,從他個人專業的角度可能不用解釋,但在一般的讀者眼中就會有滿腦的問號。 可是執行海上偵搜及打撈工作,需要考慮海象、颱風、海浪及水流是否允許操作,要妥善安排適當的船隻及設備,調查人員當然希望能滿足媒體社會大眾知的需求,但是找不到就是找不到,這壓力之大實在難以想像。 seo

事故調查主要目的為瞭解事故發生的真相,進而改善風險控制與管理系統缺失,避免相同、類似的災害再度發生,而非著重於責任歸屬或懲處員工。 本研究參酌先進國家事故調查訓練教材和實施方法,擬訂我國事故調查訓練教材,建立事故調查標準作業流程,以提供事業單位與勞檢機構參考與借鏡。 非預期事件如意外事故和異常狀態的調查與報告,對潛在風險的辨識及控制極具關鍵性,同時還可符合製程安全管理的法令規定和OHSAS 18001要求。 事故調查主要目的為了解事故發生的真相,進而改善風險控制與管理系統缺失之處,避免相同、相似的災害一再發生,而非著重於責任歸屬或指責特定人士。 因此,深入探討意外事故的直接原因,並找尋事故的貢獻因子和基本因子是非常重要的。

第 9 條 調查會調查之案件,得請發生事故所在地消防機關就下列事項提供相關資 料: 一、事件發生經過。 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具所有人、使用人、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及有關機關(構)應儘速派員趕赴現場,並協助專案調查小組指定之調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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