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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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子康裁判官

#1027旺角 #審訊 [1/2]

朱(3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號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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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開庭]


⏺️答辯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會傳召鐳射筆專家證人, 播放影片三至四分鐘。沒有被告招認證供記錄。


辯方:

- 沒有其他辯方證人,只有被告自己。

- 控辯雙方不爭議雷射筆專家身份。

- 被告指出, 家中附近有馬騮襲擊, 因此攜帶雷射筆作預防。


裁判官:控辯雙方已確認部份承認事實,雙方同意被告管有雷射筆,只是爭議雷射筆用途。


[10:15 休庭至11:05]


控辯雙方已確認新的承認事實


🔹控方案情

會傳召4位證人。地圖證物呈堂,顯示亞皆老街;在2019年10月27日 23:10-23:15,警員在紅磡警署拍了7幅相片(證物 P1-5,P7-8),警員14588,屬於西九龍重案組 ,檢取2支雷射筆,證物P3 (10至17),確認證物妥善保存,沒有干擾改動,不爭議其延續性。


從傳媒體中,節錄了亞皆老街的情景,控辯雙方同意將兩隻個CD呈堂,CD片段由女警員56387從新聞直播中截取,已確認聲音完整,會如實播放:1) NOW (P4A);2) NOW (P4B)。


警員15935 在亞皆老街117至125號, 截停搜查被告。 被告身穿短袖衫,長褲,頭戴黑色鴨嘴帽,口罩,黑色細背囊,藍色袋。袋中有黑色旗幟,白色旗上寫有「香港獨立」字眼。 另檢取以下物品:兩條黑色面巾、手袖、一個白色未開封黑色口罩、一把黑色縮骨遮、三支生理鹽水、3M mask連濾鏡、個人八達通、Nokia電話 (內有sim卡)。


警員15935在紅磡警署拘捕被告, 檢取七吋長雷射筆。 前高級督察黎永佳將會是雷射筆專家證人。


控辯雙方同意,於2022年4月22日 證供(P10) , 以及同日錄取的證供(P13)。


🔸被告同意案情


⏺️傳召PW1 偵緝警員 13138 郭嘉言(音)


🔹控方主問

PW1現職為東九龍重案組1b隊,2019年為西九龍專案調查隊2a隊。

2019年10月27日18:30,參與理踏浪者行動,20:10時在紅磡警署內,PW1知道15935拘捕被告,詢問他們有沒有在被告面前檢取證物,並點算財物。15935檢取。PW1的角色是檢查有沒有與非法集結有關的證物被遺漏,15935只檢取兩支雷射筆,PW1命令他檢取被告其他財物。


PW1檢取證物的記錄是33件,不知道15935的記錄,承認事實中(P3,para 8,8d-8h),由鴨嘴帽開始,都包括被檢取證物,應該仲有多條面巾,PW1已作記錄。15935在00:15之後, 把證物交給PW1處理,PW1在檢取證物前拍了九幅照片。在23:10-23:15拍攝,無爭議這些照片。(P3) (P1-5) 證物與被告有關。


控方叫PW1打開(PP7)背囊,PW1表示認得此背囊,PP9為面巾,從被告個人財物中,被15935檢取。 PW1有影相,為9號相片。


PW1稱15935從被告身上檢取兩支雷射筆。控方想澄清PW1的字眼,當時知道雷射筆被檢取位置嗎?你剛才講在被告「身上」檢取。PW1表示不知道雷射筆位置是否在被告身上,只是被告管有,「身上」只是術語。


2019年10月18日 00:15,PW1收到被檢取證物,在2019年10月30日14:30,將這些證物交給證物警員12401。確認證物妥善保存,沒有干擾改動,不爭議證物延續性。


🔸辯方盤問

2019年10月27日,PW1已經將證物交給同事,但隔咗兩年先錄口供,係PW1上司要求,當時已經用調查報告記錄此案件。除咗被告之外,當時仍需處理其他兩名被告。PW1角色係檢查15935檢取物件有沒有遺漏, 當時被告身上物品尚未檢取。15935檢取證物時,PW1在場。


紀錄:「AP20,從被告檢取細黑色袋,印有十字圖案,掛在他腰間,(P7), (P8)為雷射筆」。PW1不是目睹15935從被告黑色細袋中,檢取雷射筆,印象中是15935先移除被告身上財物,因此沒有目睹這此時刻,只是從他口中得知雷射筆從被告的袋中檢取,不同意雷射筆在黑色袋中檢取,同意不知道它們的原本位置。


不同意那張印有字句的紙張不屬於被告,PW1真誠相信15935,他從袋中檢取紙張,PW1看到被告已經孭著背囊,所有證物已從袋中檢取。15935亦檢取了雷射筆。


PP7 & PP9 係PW1到現場後見到,在紅磡警署內。 15935揸住證物畀PW1睇。



⏺️傳召PW2 警員 15935 陳曉中(音)


🔹控方主問

現職深水埗重案區第三隊,以往任職西九龍衝鋒隊第三隊。

2019年10月27日到旺角執勤,16:50坐警車AM6256巡邏,總共約有10名警員在車中,身穿綠色防暴裝。巡邏目的係視察有否示威、突發事件發生,16:50前沒有,看不到任何事情發生。16:50從通訊機得知一宗事件,在亞皆老街與染布房街發生,一班人用一啲物品阻塞道路, 一分鐘後警車到達,看到一班約10名黑衫黑褲的人,沿亞皆老街行車路跑向東離開,馬路上有汽車,但被欄桿阻塞。


PW2見到佢哋跑,可能因為見到警車,警車有閃燈有警察機構符號在車上, 警車往東邊沿亞皆老街行駛,在亞皆老街117至121號停車,PW2落車追住黑衣人。因有人阻塞道路,PW2相信他們就是涉事者。


PW2追截三至五(身位)距離,在行人路上截停搜查 一名男子,相信他與案有關。他身穿黑色短袖T-shirt、黑色長褲,黑色波鞋、黑色鴨嘴帽、黑色口罩,口罩覆蓋鼻,非外科口罩。


認得P5,係黑色口罩。佢孭住個背囊,外面套上有黑色背囊套,背囊係藍色。因背囊套無法完全覆蓋背囊,都能看到原色。控方申請將PP7改為P7。


該男子腰間兩個腰包,喺堆黑衫人入面,之後截停手搜查,並進行調查,男子不合作,相信他會逃走,扣上塑膠手扣後搜查財物,搜查完身份證後,知道他的名字。


被告在庭上被PW2認出


PW2帶被告到警車,之後宣佈拘捕被告,警長50188在另一架警車。到達紅磡警署,見完值日官程序後,PW2向被告提出Pol 153(警誡通知書)。唔記得被告有無簽署。


向被告搜身時,警員15795亦同在,於19:20開始。搜身時,在藍色袋發現兩支七吋銀色雷射筆,無印象何處發現,只記得在背囊,PW2檢取兩支雷射筆,然後撳掣,發出藍色,綠色光。問被告雷射筆的用途,佢無答。然後拘捕被告.


睇證物,一支雷射筆筆尾係藍色,另一支係全銀色,第一支可釋出藍光,第二支釋出綠光。P12 & P11 為兩支雷射筆從被告背囊中檢取。PW2第一眼看到被告,係16:51在亞皆老街,19:30檢取雷射筆,16:51~19:30 無離開過被告,無干擾證物。


PW2 與 13138 一齊工作,聽他指令檢取證物,包括黑口罩、黑帽、黑袋(P6)、兩支雷射筆。有些物品在背囊中,但PW2忘記實質數目,只是大概記得物品的種類。


睇承認事實8H ,在警署內檢取背囊套,發現21件物品,背囊中無發現紙張, 但在其他地方發現紙張,寫有「反送中」的白色紙張


睇PP8。紙張在腰包內。控方申請成為P8。 承認事實8H中,應該仲有一條面巾,黑色有白色紋,在背囊中檢取。認得PP9為第三條面巾。


P3係屬於被告。認得被告的上衣係黑衫黑褲。認得P6係從被告身上檢取證物,P7 & P8 從袋中檢取,旗幟印有「香港獨立」。PW2影完相後,把證物轉交13138。20219年10月18日,19:50-00:15,無干擾證物。


控方叫PW2在 P2地圖上,用筆記低2件事:警車路線、截停被告位置,綠色交叉喺嘉麗園轉角位對出,截停被告。


🎥播片59:00,實時為16:50:54,影片從now網上直播截取, 左邊為尖沙咀,右邊為旺角情況。


@16:51:10 ,暫停影片,警車停車位置喺旺角亞皆老街,近染布房街黃色格仔,十字路口位兩條街交界。影片4a,約四分鐘完結。實時時間標籤16:51,行車路上黑衫人士,都在證供內曾提及。


PW2見唔到自己,警車係最右邊架警車。@16:51:41控方截圖為P4a1。


控方指影片中見唔到PW2,係因為架警車已遠離記者鏡頭,而家播第二條片,16:51:54開始。如果PW2見到自己或被告,就通知控方。PW2指由於影片質素,無法辨認邊個係自己,每個警員都是戴頭盔,隱藏面孔,唔知邊個係我,但肯定喺現場。


[12:40]

🔸辯方盤問

PW2表示係在亞皆老街加多利道,挨近「121」位置截停搜查被告,警車係由洗衣街左轉入亞皆老街,PW2有望街景,幾十人向加多利道跑。當天有人用雷射筆,同意片段無法顯示邊個用雷射筆,但係有啲情景唔包括喺片段內,有顏色的光射入警車內,當警車在行駛,仍有人在慢行。同意在2019年10月28日口供,無講到任何人用過雷射筆。


辯方指日頭無太陽,無人用雷射筆?PW2稱呢個答唔到。


不同意截停搜查被告,佢舉高雙手,無反抗。被告反抗,雙手揈嚟揈去,左揈右揈。唔記得上緊索帶時,被告有無反抗。同意拘捕完畢後,被告雙手被扣上手扣,應該拎唔到身份證,無印象講身份證有關任何嘢。


辯方大聲提問當被告舉高雙手無反抗,PW2依然使用胡椒噴霧噴向被告,PW2否認。同意被告係站立嘅,無印象被告揈手揈咗幾耐。


被告除咗腰包在腰間,仲有袋仔,袋中放有兩支雷射筆。不同意當皮帶跌咗兩次雷射筆出嚟,才被發現到。


P7,P8,P9:背囊套、有字眼紙張、白色面巾,不同意3件證物不在背包內檢取,紙張在腰包內發現。


PW2同意在問被告雷射筆用途時,無警誡被告。


當PW2在亞皆老街現場追捕時,前面有許多黑衫示威者。


睇P3, 唔同意被告衫係藍色;唔同意被告t-shirt牛仔褲係深藍色


在16:50接收電台指示,落車後好快截停搜查被告,16:58 時帶被告上警車;無印象有無警員用水幫被告洗眼。


辯方盤問完畢



控方仲有兩名警員證人,1位係警長。辯方知道法官15:45後有案要審。


13:00 休庭,押後至1430開庭。


14:50 開庭

⏺️傳召PW3 警長 50188 王敬申(音),現為機動部隊總隊


🔹控方主問

🎥P4a(1) 影片


🔸辯方盤問

2019年10月27日,在亞皆老街一帶示威活動中,當日16:50,從通訊機得知此事,警車一直行駛,之後沿洗衣街,右轉出亞皆老街,之後在亞皆老街117號停車,從車內見到窗外好多黑衫人,佢哋喺度逃離現場。警車因為交通擠塞,逆線行駛至九龍,然後停泊在行人路旁。PW3落車較後,同事已截停部分人。


示威者四散,不同意無人用雷射筆,不肯定光線是否從雷射筆射出,有藍光、綠光射進警車內,仲有顯影在車內。警車有響號,有閃燈,不同意燈光來指自警車,兩者光線不同 。之前拘捕十男十女。


PW3無接觸過被告,無留意有無人用胡椒噴霧,有無人用水洗眼,無人向PW3匯報呢件事,太多人做緊太多嘢。部分非法集結人群已經離開,但部分仍在現場。


⏺️傳召PW4,前高級督察盧永佳,雷射筆專家證人。


🔹控方主問

PW4現時有其他工作,以前為高級督察,在2022年2月辭職,另外有發展,有關電腦科技。P12 專家證人供詞para 3 ,包括學歷,一級榮譽電子工程。


PW4 化驗了三支雷射筆,每支雷射筆有一個報告 。PW4表示驗得太多,已經無印象P12 報告中,Q2 是否等於P10,Q2發出綠光,用IEC國際標準指引,評定Q2以為3B產品,NOHD 40距離,標清眼睛危害距離,如果在這距離之中使用,人的眼睛會受損,Q2測試中,40m測試不是來自IEC指引,而是來自測試結果。確認Q2報告為真實,可用作本案證供。


P11 Q3 報告,你確認報告為真實,可用作本案證供。Q3效能功率與Q2相似,因此都是評定係3B。NOHD Q3 60m, 此為測試後取得結果。NOHD依靠功率、光學設計。藍光應該比綠光帶來更多傷害,不過測試不是顯示此結果。紅外線就是普通的微弱光線。


🔸辯方盤問

根據NOHD,雷射筆釋出效率,長距離可解釋Q3不是長距離照射。工作要測試好多雷射筆,因此對本案3支雷射筆都無乜印象。


雷射筆沒有特定品牌,同意質素好多都好參差,有啲質素好參差。已檢取雷射筆,原本有電池,但我哋用另外全新電池作測試。


辯方詢問如果電話無乜電,在屏幕都會有同等亮度?PW4回覆電話設計算新,如果無電會暗啲個mon。如果雷射筆無電,會突然無電射唔出光,質素因廠而異,差或好係廠決定。可以散熱,唔係會熱死粒電。而家雷射筆唔會太差,好少見試試下就壞,我工作中, 200支內,只有3-4支有此情況。


如果電量低,或者用太耐,光都會變暗。 測試中用全新電池,無用原本電池,但唔同意燈光變暗呢個可能性,可能性好低。無用原本舊電池做測試,原因係原本電池唔可以有清晰結果,呢個係電池特性。


🔹控方覆問

鋰電池在雷射筆中,有穩定電量。急速的跌電,會在雷射筆發生。如果輸出不穩定,雷射筆有機會突然變暗或者無光。如果無電,雷射筆就無光,同時關閉。不肯定雷射筆設計是否確保同樣的光度。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被告將出庭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天10月11日09:30開庭,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30] 散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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