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禁企业内设培训机构使用“大学”、“学院”名称

中国禁企业内设培训机构使用“大学”、“学院”名称

联合早报

中国教育部等八部门下发文件,要求企业设立的内部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大学”“学院”字样。



据澎湃新闻报道,中国八个部门发布《关于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的意见》指出,除经批准设立的大学、学院以及由其设立的内部机构或由其发起并登记的组织机构外,其他组织机构不得在牌匾、广告等对外宣传以及其他各类活动中使用“大学”“学院”字样。



该文件指出,一些企业内设培训机构、社会组织,未经批准冒用“大学”“学院”名称,并对外开展宣传、招生等活动,造成社会公众误解,扰乱了教育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为全面清理整顿“大学”“学院”名称使用乱象,规范名称登记使用行为,牢牢坚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提出八条意见。



文件指出,大学、学院是具有特定功能和作用的法人组织,其名称经批准方可使用。大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学院根据办学层次、类型、法人性质等,由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审批。冠“大学”或“学院”,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经审批设立的大学、学院,以及由其发起并依法设立的其他法人组织,在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时可以对应使用“大学”“学院”字样。其他组织机构在登记时不得使用“大学”“学院”字样。



文件指出,除经批准设立的大学、学院以及由其设立的内部机构或由其发起并依法登记的组织机构外,其他组织机构不得在牌匾、广告等对外宣传以及其他各类活动中使用“大学”“学院”字样。



文件还明确,将对已登记名称中含有“大学”“学院”字样的组织机构进行摸排清理。登记名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结合实际,通过组织机构申请变更、审批机关变更、登记机关依职权变更等方式进行规范。



各地应于六个月内清理整顿,对逾期仍违规使用“大学”“学院”字样的,责令改正或予以查处;涉及虚假违法广告或宣传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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