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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質疑暴動被告養狗不開冷氣 被告庭上憶亡犬嚎哭


D17指自己在2018年(16歲)搬離與母親同居的何文田公屋,搬往於粉嶺由母親友人提供之村屋,期間撫養一隻寵物狗,母親於日常會來往粉嶺住所打點家務。19年5月,D17母親飛往澳洲探望繼父,D17則與兩名室友租下位於碧街的一個單位,用途除租住用外,有飼養寵物的用途。


控方主問向D17質疑其年滿18歲時(即2019年11月份)申請成年身份證時,表格上的住宅地址為何文田公屋舊居。法官屢次要求D17解釋回答該問題,或有機會涉及其他刑事案件,可選擇不回答。D17選擇回答,指該期間的住址為何文田公屋。


主控:你同兩個女仔住會唔會尷尬?

主控:三個人係咪會成日爭廁所?

主控:兩隻貓同兩隻狗於碧街單位相處和平?

主控:三個人夾租,你只交三分一租金,另外兩位室友冇意見?


控方展示D17與寵物合照共6張,法官因D17的情緒有欠佳(喊😭),辯方律師向法官解釋D17的情緒有所波動因其寵物已離世,決定於1019暫休庭1038續審。




D17指其於2019年12月頭因約滿搬離碧街住所,搬回何文田公屋單位。


控方:D17在2018年年尾搬入碧街單位,是否知道當時旺角(2018年尾)有示威。庭內傳來一陣笑聲。

辯方律師:示威應該係2019年6月先開始。

法官問控方:使唔使溫習下時間、地點?

D17指,於2019年11月每日都會來往碧街單位及回何文田公屋住所,在11月17日深夜逗留在何文田單位,至11月18日黃昏。


控方:你一日一夜無見過你隻寵物犬,同唔同意你係不負責任嘅狗主啊?


D17指11月18日黃昏必須回到碧街居所照顧狗隻。

法官:我都有養狗!狗淨係朝頭早先需要散步。D17指其母於澳洲打電話指油尖旺場面混亂,故回到碧街單位照顧狗隻。


法官先後插話:

1:你冇即刻去照顧隻狗,你黃昏喺床玩緊手機!

2:你個單位喺旺角,低密度、樓層低,點解你同室友出門會開窗?


控方及法官先後針對D17的供詞,指D17在案發前日在碧街單位沒有關窗的舉動屬有意或無意,於作供有先後矛盾。


控方引述昨日D17的供詞,於1830何文田居所步行至碧街單位需時40-45分鐘。D17解釋自己對出發時間並不明確清楚,法官指責D17:唔清楚嘅唔可以當係真話講。


法官正就D17不能長期開冷氣而養狗,正發脾氣。


1134休庭。

1210續庭


控方要求D17於電子地圖畫下其於11月18日由何文田公屋居所步行至碧屋單位的路線。三個地圖檔案為D17(7)_MFI_195、196、197。


法官與辯方就D17的日前供詞及繪製地圖路線有爭辯。據法官指,昨日D17繪製地圖時以虛線表示11月18日到達彌敦道從A2出口經地鐵站走到A1出口之路線。辯方律師則指該圖之紅色路線為預期路線、綠色路線為實際路線,因為油麻地站當時被雜物封阻。

法官於日前紀錄曾在主問插問,朗讀內容:我冇興趣知你(D17)預期路線係點,我淨係想知你當日實際路線係點。基於以上昨日插問,D17的回答為到達彌敦道從A2出口經地鐵站走到A1出口,即繪製地圖上的紅線,但紀錄指辯方及後有問油麻地站有否被阻塞,D17指 有。辯方沒有追問路線。


法官翻查及宣讀昨日供詞紀錄約8分鐘,證實辯方律師說法較正確。但法官有不滿,辯方律師回應或於覆問D17追問。法官指若辯方不相信法庭書面紀錄,則會播放法庭錄音。


控方繼續盤問有關D17路線,D17指其不熟悉地圖方位,有提及曾經斑馬線過馬路,法官、控方追問斑馬線位置是否在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抑或細街。控方問D17彌敦道、窩打老道有否封路,即有冇行車,D17表示沒有印象象。控方問彌敦道、窩打老道有沒有磚陣路障,D17指沒有印象。


控方問及D17是否知悉11月期間停課源於示威,D17指只留意是否停課,沒有留意停課之原因。控方再問D17是否知悉自11月11日的理大示威,D17回應知悉。


控方問及D17何文田住所的巴士、紅Van、兩架綠Van,可來往何文田至碧街附近,D17是否知悉。D17回應對巴士、紅van回應不知道,一綠Van知道、一綠Van不知道。


辯方律師表示控方應就各車常規路線、當日有否封路等資訊進行披露。

法官不滿地同意,控方亦應許。


1300宣布午休,下午繼續向D17盤問。1434續審


法官指午休於法院花園發現幾份關乎警方的法律文件,在場雙方法律代表沒有回應。


控方質疑辯方呈上的照片,相中人不是被告

控方詢問D17被捕和現今的體重、膚色變化。D17解釋體重冇特別變化,不過現時膚色較淺色。


控方再呈上D17的上午庭第一張寵物合照,照片有一人跪下抱著一大一小的白色狗隻。控方指照片同的人右手腕位置至拇指骨有一處模糊、左手五指位置亦有模糊不清。D17指兩項模糊為光線下的陰影,後補充指整張相為模糊,對有否修改照片表示忘記。


法官質疑控方:張相見唔到樣,可能兩隻狗郁咪有陰影囉。就算佢要改張相都唔係改隻手啦係咪呀,張大律師。What’s your point?


控方指相中人的腳較粗壯,形容D17的身形較高瘦,質疑相中人非D17。

D17:我有行山嘅習慣,所以雙腳比手臂更有線條。


控方又呈上兩張相片:一張為D17與寵物狗的低炒自拍,另一張為D17在黃大仙警署被捕的照片。

控方指:

1.後者相中人的眉頭較前者的濃密;

2.前者相中人的眉間有痣,而D17在庭上沒有痣;

3.前者相中人有眼袋,而後者相中人、D17沒有眼袋;

4.前者相中人有三白眼特徵;

5.前者相中人鼻翼較闊。


D17就以上五項質疑的回應如下:

1.光線差異,不同意。

2.控方指的痣為暗瘡。

3.笑時會有眼袋。

4.法官請D17脫下口罩,展露全相,控方撤回該提問。

5.笑時鼻翼較闊。


辯方在以上提有作屢次反對、質疑圖片質素欠佳,不足以讓被告觀察細節,惟法官表示D17有能力自行回應。就各相中人是否D17本人,控方糾結了二十餘分鐘。庭內旁聽人士、眾被告、辯方、法官恥笑控方張大狀。


❗️法官主動向控方提出想睇彌敦道、碧街交界於2019年11月19日,約1840-1900時段之閉路電視片段。因D17指自己於1900到達彌敦道、碧街。


約播了8分鐘,控方主控疑惑自己睇緊乜,打算播其他嘢睇,控方法律助手勞氣地大喊:不用、唔洗、唔係。


官問控方:Mr.Cheung 你係咪唔知自己睇緊乜?


官令法庭書記開地圖令在場人士知悉片段內容的地點。


看過片段後,控方指彌敦道路道暢通,指D17毋須經過地鐵站出口到碧街,後指D17沒有經供詞所指的路線行至碧街。D17指他沒有留意路面情況,官質疑D17曾提及他留意到街上人流較平常少。


D17指當晚回到碧街單位後,曾到櫻桃街一帶放狗散步、小便。官質疑為何不到彌敦道放狗,畢竟D17曾指沒有留意彌敦道狀況,而且亦有指在碧街單位居住時有在彌敦道放狗的常慣。



D17指隨人群由碧街走至彌敦道方向,被人群所撞跌,期間目睹及經過火光,經過火光的時間並不清楚。


官指D17曾稱碧街行往何文田需時15-20分鐘,而D17由2300從碧街單位出發,手持手袋、揹著背囊、皮膚較淺、身穿短褲,身貼商鋪而行走。而官及控方在以上片段沒有見到2300-2320期間,符合上述特徵的行人在片段出現。D17無法指認自己在片中。


控方指D17沒有行經碧街往彌敦道,及後質疑D17為何要經過儼如戰場的彌敦道,而非往放狗地段,即往海邊方向行走。


當問及選擇碧街路線的動機,D17指單位內未見到碧街及彌敦道狀況,故無心選擇該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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