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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长兴强奸一案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人民陪审员、尊敬的公诉人:

陕西扶法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之母XXX(又名XXX)的委托,指派郭烈忠律师担任XXX的辩护人。

接受指派后,律师详细查阅了案卷材料,分别三次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详细情况。作为辩护律师,为依法履行律师职责,现结合案件的基本事实、被告人XXX在本案中的具体行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法庭酌情予以采纳。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XXX犯强奸罪不持异议。(并代表XXX本人及其监护人,对公诉机关在本案中依法坚持公平、公正、坚持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坚持维护法律尊严、坚持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坚持从轻、精准确罪表示敬佩和感谢,并且希望通过法庭,向受害人及其亲属表示诚恳的道歉!)

二、处理本案应依法坚持的法律依据。被告人XXX行为发生时不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应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即“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角度来思考和处理本案。

理由是:首先,因为该意见和该解释,为正确处理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挽救未成年人提供了法律依据;其次是,依据《刑法》第13条、《刑诉法》第15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本案中,被告人虽然实施了性侵幼女的行为,但双方没有发生性器官接触,未造成严重社会恶果,系犯罪未遂;本案中,被告人不是事先预谋的犯罪, 被告人的行为,是受域内外敌对势力网站争夺、引诱的结果,行为主观恶性小;本案中,被告人系初犯、偶犯,通过教育矫正,可以改造成对社会有用的人;再此,被告方家庭用经济补偿,积极弥补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创伤,从而取得了受害方家庭的高度谅解,尽管这一重大举措未引起相关方面重视,但无疑还是最大限度降低了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这一点,应该引起合议庭重视;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5条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的较轻犯罪,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第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中包括犯罪未遂),应当依照刑法第37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辩护律师罗列的以上法律、法规条款,是全社会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体现了社会对未成年人双向保护的态度,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寓教于审”,是司法机关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办案基本原则。

三、犯罪行为主客观因素及其分析1.首先,被告出生在一个极度贫寒的家庭,其父母白手起家,为了生计,双双长年打工在外,回家后除过对孩子愧疚、溺爱外,错过了孩子成长期、叛逆期的心理教育、引导修正,被告人青春期心理、生理卫生等知识极度贫乏,不能做到自我约束、自我保护;其此,被告在祖母怀抱中任其自由成长,验证了“婆婆”带娃,越带越“怕” 的中国家庭特色副面经验教训;再次,被告人沉溺网络,受域内外不良网站利诱影响,成为敌对势力与我们争夺下一代的牺牲品,辩护律师认为其父母对XXX性侵幼女后果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一点,希望法庭予以考虑和重视。2.囿于被告的监护人担心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有可能引发对被告的不良后果,影响到孩子名誉及日后健康成长,不支持律师搜集对被告平时表现有利的证据支撑,我们只能从本庭庭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起诉意见书中看到和证明被告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来取舍被告的表现,这一点希望公诉人、合议庭、审判长理解并看在是未成年人份上对被告XXX予以适当的宽宥。

3.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主要表现为“无知犯罪”。他们在主观上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他们的冒险行为只是出于青春期、成长期的好奇,盲目追求和盲目探索是青春期、成长期懵懂状态典型的表现形式。辩护律师通过三次会见被告了解到,本案中,无论是域内外敌对势力出于经济目的,还是政治目的,521976.COM网站,(该网站已经被我国关闭)正是利用了这一点,不惜血本在互联网用色情、暴力等丧失人类良知的下流手段,和我们争夺下一代。我们如果不透过现象看本质,一味的强调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一味地、简单的强调惩罚犯罪、打击犯罪,仅仅是我们的社会惩罚犯罪感得到宣泄,实际结果很有可能会给社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这样,我们无疑正中敌人下怀,使他们弹冠相庆。如果我们能够教育、处罚得当,能够有效地感化、挽救他们,就能最终实现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教育、感化、挽救”的终极目的。以上所有这些主观、客观因素,还请审判长、合议庭、公诉人予以着重考虑。

四、被告人具备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精神、结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条量刑情节的适用第1款第4条,未成年人一贯表现良好,无不良习惯的,或者被教唆、被利诱犯罪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即减少基准刑的60%;

(2)该《实施细则》第8款第1条,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 应当从轻处罚的情节: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精神、结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条量刑情节的适用第15款第5条及第16款,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当庭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2)该《实施细则》第18款第1条,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且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以上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的情节,亦包括本案审判长、合议庭根据罪责不相适应可上下调整的20%自由裁量权,都应该在处理这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得到充足应用。辩护人极切期望本案审判长及人民陪审员、公诉人穷其办案经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网开一面,穷其对被告人xxx所有从轻和减轻处罚情节,以利于不影响孩子今后上学和就业,给未成年人个人留下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给中华民族留下一粒善良的种子,给国家留下一颗茁壮的幼苗。之所以如此这般,是因为我们所从事的法律职业和职责及刑法的美德就是最大限度的宽容!尊敬的审判长及人民陪审员、尊敬的公诉人:综上所述,被告人xxx犯罪行为发生时系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行为、其内心衷心悔过、其言行认罪服法,其行为又具有多个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又在家庭积极配合下取得了受害方的高度谅解,最大限度的降低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辩护律师建议应予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考虑最高给与判处半年一下刑事处罚。以上意见,敬请法庭予以采纳。谢谢审判长!谢谢合议庭!谢谢公诉人! 辩护律师: 郭烈忠201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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