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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法院就是與別不同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的法律概念來源於法國《民法典》。根據法國《民法典》,“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各方不可預見、無法採取措施避免的外在事件[1],如債務人由於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債務,則不負有損害賠償責任。不可抗力通常包括瘟疫、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征收、征用、法律變更等政府行為以及罷工、騷亂等社會異常事件。


終院合議庭裁決時指出,僱員的罷工並非不可避免,也是可以預見,一般人也想到在勞資爭議得不到及時有效解決的情況下,僱員會採取某些行動表達自己對僱主的不滿,為自己爭取權益。僱主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排除其責任。相反,僱員作為公司的組成部分,僱主有責任了解和掌握公司範圍內倘有的不滿,在其認為公正及適度的範圍內滿足其員工的訴求,裁定將案件發回中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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