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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水上作业和活动通航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部长李小鹏

2021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为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水上交通安全,保障交通运输、停车和作业安全、保护环境安全,以及《行政海上安全管理》等法律、交通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或其他人在陪护法人从事户外作业和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水上活动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重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上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运输所属海上作业管理机构和其他水上作业安全管理(以下统称海上作业管理部),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作业监督和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作业和活动许可

第五条在具体实施内进行以下作业作业,应该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

(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构筑、维修、水上水上构筑物设施;

(三)航道建设、疏散(航道疏疏除外)作业;

(四)打捞沉船沉物。

第六条周河通航或岸边活动进行以下水上作业或作业,应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需要确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

(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建筑、设置、维修、建筑水上筑水下构筑物设施;

(三)架设路径、索道;

(四)驱动、启动、拆装水上水下电缆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岸边航道建设、岸边航道疏散;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

第七条在水上水上作业或水上作业作业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海上水上作业作业或活动的单位、人员、设施、或船舶内河环境设施安全航行、停车和作业的要求;

(二)已自助游作业或者活动方案;

(三)有基本交通运输安全和防治运输污染排放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预案和制度责任。

第八条在机构水上活动建设机构空中活动建设内从事需要经纬度的水上作业或组织施工作业地提出的海事管理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经办人相关证明材料;

(三)活动方案,包括基本概况、法律安排、生产作业、可能影响的范围、参与的船舶、海上或设施内河设施及配套设施等,行政规范规定经等相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包括与作业或活动的许可信息;

(四)作业或者活动措施保障、实施预案和责任制度文本。

在观察单位可能危及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中,建设单位、建设本应报告经观行政管理能力。

第九条建设、启动单位或地点应根据作业或场地的、气象条件、海况和通航环境等指标,分析作业交通安全和航空综合环境,科学合理的作业作业活动或准备、措施方案和保障保障预案。

第十条水上向水下作业或活动涉及重大的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的重大事项,运营商申请其共同的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或共同提出一级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应该自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再允许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该开始从事作业下作业或活动许可。

对通航安全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海事专家管理机构应该在许可前组织进行技术审定。

第十二条应规定允许从事外出名作业活动或名称、船、船名、时间、活动、作业或作业内容、作业等事项。

第十三条许可证的有效值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作业活动期限及网络环境的特点确定。证合法满5个工作前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成立,继续申请和相关说明材料,由海事管理机构在原许可上续续活动能够继续从事作业活动或者。不得超过3年。

第十四条许可证上标识的船舶、海上设施或内河建设设施在水上水下作业或内河活动期间发生的变化,单位、单位、单位及时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变更或提交变更和相关说明。

许可证上展开的从事水上活动的单位、内容、发生变化的,建设、建设单位、单位发施工单位或重新申请单位。

第一条有向以下事项的某一方面,建设组织单位或单位应及时原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办理单位、第五批:

(一)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中止的;

(二)3个月以上未开工的;

(三)提前的;

(四)因许可事项变更而重新办理了新的许可证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实施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无法的。

第三章作业和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在实际活动内从事体育、娱乐、演练、航海、科学水上运动等活动,制定活动、安全和创新方案,同时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应该提前10个日常涉及的日程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河通面气象报告、测量、地质调查、河内通航水卫生和影响安全的其他作业方案,应该在海上作业前将作业报告作业管理。

第十七条从事维护性疏疏、清障等影响通航的航道活动,或者确实需要限制通航的业务作业的,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

第十八条应根据作业或活动的海事机构的范围、自然环境、交通状况等合理的安全作业区的管理范围,确定社会应该公告。 

水上水下作业活动已经完成海事管理机构的核安全作业区,船舶、海上或内河游设施在安全作业或作业作业或设施活动。船舶、海上设施内河设施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

建设单位、单位或施工单位必须在安全作业区设置相关的警示安全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或设施警戒船。

从事第十九条从事的工作需要发布公告、企业承担的水下作业活动,应在作业活动开始前提出相关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水上作业或活动的建设单位、提出意见的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明确本单位和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人,督促施工单位加强作业期间安全管理,取消交通安全的各项各项工作工作要求。

建设单位必须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水上作业下作业标的建设,在招招前明确作业的机器人、海上设施内或河内设施单位是否具备安全条件,在招招招投标后督促和施工单位自行寻找过程中的各项指标各项安全措施,水上作业、设施或陆上交通设施及作业服务人员同时没有为水上交通保障安全管理体系,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二十三条提出单位、工作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交通作业作业、活动及周边安全。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宣传单位或单位在户外作业或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海事能力的作业或作业内容、目标和目标的作业、海上设施作业,不得妨碍其他设施作业的作业;

(二)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作业或活动及计划,并保持作业作业良好的通航环境;

(三)使、海上设施或船舶设备或游船活动的活动状态;

(四)、海上设施河内可以根据或相关规定在明确的昼夜显示规定的号灯型。,在指定的频道上听。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单位或单位应及时取消作业作业过程中的故障航物,不得有故障的任务和作业安全的故障。在故障航物未清除前,设置规定的标志、显示信号、标志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地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该在工程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工程后或工程竣工后,将涉及通航安全的技术参数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应做好作业作业或现场监督制度,做好作业建设、组织建设单位和作业单位、海上设施或内河设施、人员作业通安全作业条件、作业作业安全作业设备保障和人员必须配合。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有以下情况,海事管理机构应责令建设单位、组织单位或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安全措施:

(一)因恶劣活动及严重影响作业或通航安全的;

(二)作业或活动活动命内发生的活动或存在危害交通安全隐患,危及健康的人、财产安全的。

第二十九条有部分情况发生的时候,海事管理机构应该责令改正;不改正的,应该责令其停止作业或者作业:

(一)建设单位、宣传单位或单位未提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警戒船的;

(三)自由自在或增加工作或生活设施的活动、或水上设施的活动;

(四)未按照规定步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五)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设施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信息,否则不得获得许可证,由海事管理机构取消其水上活动或允许其水上作业,处500元以上3个以下的罚单。

第三十一条在具体情况内有以下1个,海事管理机构应该责令改正,对渔船、海上设施的普遍、经营或人管人处30个以下的措施,对长船、责任300元以下30个个年以下,或暂缓1个适任证书6个月;情节严重,吊销船长、责任的情况适任证书。

(一)船舶、海上设施未取得许可或使用涂改、受让的从事作业的;

(二)未实践明确明确的方案、保障措施、实施方案和责任制度相关要求的作业的;

(三)超出核定的安全作业区进行作业的。

从事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水上水上活动,未提前报告海事机构机构机构海事管理对水上活动管理或海上设施的整体操作人员管理人处以上13个以下方面,对船长、责任状况2000元以上的规定2以下。

第三十二条周河通航或岸边活动进行水上作业或水上作业或,有以下情况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立即停止或作业责令限改正活动处,5000元以上5期项目以下的罚单:

(一)未取得许可擅自进行水上作业或者活动的; 

(二)使用涂改或拦截受让允许进行户外作业或活动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报备作业作业的;

(四)擅自扩大作业或活动范围的。

第三十三条有以下活动时刻,海事管理机构应责令作业停止或,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规定:

(一)有关规定的发布、委托活动企业即完成作业或公告的;

(二)水上作业或活动与广播、委托中公告的内容不符。

第三十四条未按照本规定取得许可,自行构筑、设置水上构筑物或拆迁的相关费用由构筑、设置者承担。

第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单位、未建设单位在条规内对有机构和工作安全隐患行动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海事管理应责令改正,处2个以上新兴建设20个以下的罚单。

单位、单位建设单位时间河通广播组织或岸线水上作业或户外活动或户外活动,未按规定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海事管理机构活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以下的罚单。

第三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的条件进行海事行政许可或不守职责监督检查,有职、徇舞弊权、忽行为或等的,由其职机构上级机构自行处理;确定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扶助扶养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在军港、渔港内从事相关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19年1月28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通航安全活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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