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破社会契约论的幻想

刺破社会契约论的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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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过马克思主义的迷思中,我否定了马克思主义试图干预世界的桥梁。马克思主义,被称为“科学”,但它只是主义,所以必须走出。而社会契约论,它是思想,夹杂的人文主义让人感到人性的光辉,但同时也具有过多幻想成份。所以面对一个富有人文气息的社会契约论,我们并不会陷入迷思,而是会沉醉于其中,幻想公意的重现。但,社会契约虽好,可不要贪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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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中的社会契约论

1776 年美国《独立宣言》签署。作为近代自然法思想的第一块试验田,独立宣言高度概括并重塑了启蒙运动思想家们的理念。

在独立宣言中,开篇便是洛克式的天赋人权。

“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其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人出生后是否平等?答案不止一个。但是,美国建国者承认人是平等的。进而肯定了个人自然权利的存在。正因为个体的自然权利是不可剥夺的,所以,那些依靠武力来侵犯人民权利的政权是不正义的。显而易见,没有哪一个世俗政权的权威高于上帝。

这既否定了英国统治美利坚的合法性,又为美国独立找到了“高级法”依据。从此以后,上帝所代表的正义与法律永远是第一性的,世俗的法律和政权永远是第二性的。所以,后来司法才可以审查立法机构的立法,因为即使国会也没有最高权力,最高权力只属于人民。没有人有权力与资格代表人民。正如没有人可以剥夺上帝赋予的自然权利。

American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Philadelphia, 1776

然后就是社会契约论。人们拥有上帝赋予的自然权利,本可以在人间自由的行使权利。但出于资源的有限性与私有制的出现,原先平和的自然状态被打破。人们不得已而联合起来,承诺交出部分或全部的权利,自愿居于共同体的理性,法律之下。寻求一种法律之下的自由。

世间政府是为保障这些权利而建的,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于被治理者的认可。

也即,人民并非匍匐在权力之下,而是服从于共同体的公意。公意的表现形式就是民选机构依照正当程序所制定的良法。

正因为人民权利派生出国家权力,所以当国家权力不受人民控制时,人民有权也有义务推翻政府。美国宪法中的反抗权正是如此。

当政府一贯滥用职权、强取豪夺,一成不变地追逐这一目标,足以证明它旨在把人民置于绝对专制统治之下时,那么,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

对社会契约论的批评

社会契约论是美国建国的纲领,也是其制度完善的准则。社会契约论提供了一条全新的不用作暴政之下的奴仆的希望,因此获得了极大的声誉与认同。正因如此,也获得了各种各样的批评。

  1. 西方的社会契约论,依据虚构的自然状态学说与抽象的人性论,将人民主权看作超阶级的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的表现,因而是唯心主义的、不科学的。
  2. 梅因认为,卢梭社会契约理论中的人,都一律是在一种假设的自然状态中的人,是被剥光了历史特性的人。“我们没有必要枉费时间,以详细分析这建筑于一个自然状态基础上的政治、艺术、教育、伦理学和社会关系的哲学。”
  3. 狄骥指出社会契约论的错误在于:首先是以孤立的个人为出发点的,这不符合人的社会本性。其次,人既然是社会的,因此不可能有离开社会的天赋权利,就社会权利和义务来说,是后者先于前者。
  4. 社会契约论的矛盾成为事实:公民的生活,政治共同体被那些致力于政治解放的人用于维护自私自利的权利。市民社会的成员,自私自利的人成了目的,成了“本来的人”“真正的人”,而公民却降格为手段和奴仆。

前三个观点,都在寻找社会契约论错误的原因。一言以蔽之,认为社会契约论不客观,不符合他们所认为的各自理论所宣称的现实。后一个观点,并没有寻找错误的原因,而是从社会契约论造成的结果出发,指出其矛盾之处。

对社会契约论批评的评价

社会契约论之所以获得如此高的知名度,在于道出了被迫害者的心声。而其提出订立社会契约,只是一种对权利与权力之间一种直观的认识。自然法学派,更像是提出一种新道德,一种最理想的情况。

而后的新自然法学派,也是因为自然法学派道德观念的主观性,转而从程序正义角度下手,获得正义在程序上的依托。

马克思主义者的对社会契约论的批判

指责社会契约论唯心主义的,其实就是按照所谓马克思主义的立场。马克思主义以客观唯物著称。其所谓唯物主义,并发展出的剩余价值、历史唯物主义等新词,无非是对世界进行客观分析的一种尝试。

用客观的视角进行客观分析未必是客观的,用主观的视角进行主观分析未必是主观的。

在如此多的客观维度中,经济因素或许是十分重要的,但评价其与其他政治文化因素重要与否则完全是一个客观判断。马克思主义有价值的并非是他用他所谓客观分析得出来的所谓客观结论,而是客观视角的重要性。至于物质决定意识与否,这是一个客观问题。我们当然可以认为其中某一答案的正确性,但是我们的认识可能不是客观的。

退到观点一,其认为社会契约论及其所依仗的自然法思想是虚构的,超阶级的,因此是唯心主义的。但对一件事物、理论的分析,马克思主义者应该站在事物之外,用唯物主义的角度来分析社会契约论对人类社会的作用。而不是,站在事物之类,并因为自己与事物的内在构造不一致,所用方法不一致,而对此加以否定。社会契约论对于启蒙者们来说是主观的,但对于马克思主义者并不是,也没有必要是。

换言之,如果用唯心主义来给任何一种观点定罪,这本身就不是唯物的。至于马克思主义者是否认为社会契约论只是对社会意识的一种作用,这是马克思主义内部的分析。真正的唯物主义认为一切都是客观的,也不必用经济基础的推论来考虑问题。事物的真相就在那里,就连我唯物主义的认识都可能是一种假象。

从历史法学派到社会法学派

第二种观点着重强调历史对于法律生成的原因。也即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包括政府生成的历史原因。第三种观点,强调人的社会性对法律的影响。

他们所否定的并非自然法的精神,而是论述法律的方法。历史法学派认为应该考虑历史的作用,社会法学派认为应该考虑社会的作用。

总之,从历史法学派还是法学派,还是后来的经济分析……都试图用一种更客观的方法和视角来分析法律和国家的起源。这很大程度上是收到了自然科学的启发与催促。除此之外,前人述备矣,如果不从新的角度来阐述,屎壳郎倒粪也没有什么新意。

St. Cyril and St. Methodius Monument on Mt. Radhošť

社会契约论的合理之处

社会契约论与神权

自然法学派从道德角度展开自然权利并以此组成社会契约。然后国家及法律才诞生。其论证自然权利,几乎是一种信念或者说信仰。正如独立宣言中,“造物主赋予的权利”,就可以看出端倪。

并非仅仅依靠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对自然权利的论述,就让人民相信天赋人权。欧洲长久的中世纪奠定了神权思想的基调。无论是教会还是君主,都只是上帝之下的人。天赋人权的思想本就不需要证明,这是自然而然的一件事。相反,自然法思想,是对上帝信仰的另一种阐释。工商业的发展需要避免君权神权的干预,人民对上帝的信仰也需要重新得到附着。社会契约论应运而生。

所以,美国的钱币上印着 in god we trust;证人作证需要手按圣经宣誓。中世纪神权思想,这个曾经使欧洲陷入黑暗的东西,对民主制度的兴起居功至伟。

IN GOD WE TRUST


社会契约论的简单

古往今来的思想家漫若繁星,但真正对人类产生巨大影响的,其思想必须有一个特征——简单。高深的思想让人望而却步,简单的思想却能够为人称道。思想若能对社会产生巨大影响,必须为时代主流所理解。

社会契约,说白了就是与国家签个合同。将国家与人民放在一个平等的位置上。国家有求于人民,人民有求于国家。一桩买卖而已。

无论是马克思主义者还是各个法学派,无不在说社会契约论证的不靠谱。用近乎臆想的论证方式,没有做实验也没有进行社会调查。反而成为美国法国革命的依据,并使整个世界进入了民主化时代。这是多么伟大的功绩。可惜竟被自然法的推崇者们几句宣言式的思想就搞定。

其实卢梭的一句话很好的诠释了这一点:

“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We the people


只要人民都秉持此种信念,这便是最大的客观事实。无论再多的苛责都不过是无能的嫉妒。因为“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

“我们认为”是真理,人民相信社会契约论,这就会让所有人自觉接受自然法的调整。人们通过法来解决政治问题,就会增强法律的权威。也就是说相信社会契约论本身就会促成一个社会契约的社会。这是马克思主义者所不能评价的。

本文对社会契约论的批判

观点四,指出了社会契约论之后,社会的异化。建立社会契约的目的在于组建一个人人平等,安全自由的社会,但是共同体的公意却始终被篡夺。就连社会契约论也成为了帮凶。共同体的法律成为资本控制人民的工具。

我们不想也不能否认社会契约论的理想,但社会契约论只是一个路标,仅仅能为我们指明方向。从一系列失败中,我们逐渐意识到,除了社会契约的目标,我们必须要有一种手段,让我们在签订契约后,仍能守住个体自由的边界。

被治者没有同意

因为某些不可知因素,我们出生在这片土地上,使用着古老的象形文字,有着一张黄色的面孔,黑色的瞳孔。从我们一出生时,就拥有各种身份,儿子、孙子、公民。我们或居住在城市狭窄的楼房里,或居住在农村荒芜的田野间,这一切都没有我们选择的权利,只有我们被选择的命运。

即使是一名美国人,难道就因为美国国父及当时的人民让渡了自己的权利,然后就应该服从这份从没签署过的社会契约吗?

很多人因为服从法律而受到利益,然后就理应服从法律。我不禁反问,如果强奸会产生快感,这算不算也受到了利益,所以也应服从?

所以,作为一个被统治者,统治者不经我的同意便统治我。

退出契约的能力

即使签订社会契约是一种默示的选择,但一份不能退出的契约,实际上就是优势者对弱势者的霸凌,是群体对个体的强奸。

如果一个个体没有退出社会契约的能力,那么这份契约绝对是不平等的。平等指契约双方的尊重,本质上是国家与个体之间力量的对等。如果二者力量不对等,个体永远会受到霸凌。而退出契约的能力,是国家与个体力量对比中最底线的能力。如果连退出的能力、可能都没有,那么个体就彻底沦为了奴隶。

观点四,所指出的社会契约论签订后人的扭曲,可以说是资本的影响,但另一方面也是人失去了与资本对抗的权利。

独立宣言采用的是洛克式的社会契约论,即公民只让渡一部分权利,剩下的权利保留。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则是让渡所有权利。他认为只有如此才能够保持在让渡权力后所有人的真正平等。如果真如卢梭所言,让渡所有权利也是一个选择。但是,全部让渡如一把没有剑柄的锋利弯刀,没有一种社会制度可以驾驭。洛克式民主,保留了英国保守主义的传统。

所以,保留个体的权利,是相对可行的办法。当然,按照卢梭式社会契约,所有人都必须全部让渡权利,这种得不到被治者同意的合法性。

从社会契约中清醒

我曾经被迫听一个人讲座。他说,“我们政权的合法性来源不是社会契约,那是西方的东西。我们的合法性来源于解救人民于亡国灭种的危局之中,所以有了统治的合法性。“

我从未见有如此厚颜无耻之人。即使曾经英雄救美一次,然后不光要美人服从,还要让美人的子子孙孙继续服从,这种居心叵测,也算找到了他统治的合法性——“不要脸”。

解救人民于亡国灭种之际,既没有获得被统治者的同意,也没有允许人民退出社会契约,甚至削弱人民退出社会契约的能力,和社会契约论的缺点都是一样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是民主还是专制,都会随着人民退出社会契约能力的减弱而被蹂躏。那些鼓吹流一次血让子孙后代享受民主的人,没有认识到他们究竟在反抗什么。

“自由之树必须时常用爱国者和暴君的血灌溉。这正如暴风雨是自然界所必需的一样,革命是政治世界所不可少的。”——杰弗逊

虽然杰弗逊的观点有些血腥,但是他指出了寻求自由的无限性。

从实质上看,人民并非在反抗某一人,某一党,其实也并非反抗。而是在不断地维护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平衡,不停的防卫个体自由的边界。

为此,作为一个个体主义者,我提出的解决方案就是退出共同体,或者是保持退出的这种能力。所谓退出的能力,其实包含独自生活的能力 。当一个人可以选择独立生活还是进入群体,他便投出了自己否定的一票。当然,保持个体对抗群体能力的强大是个大问题,不急于一时。

一个可以独立生活的世界


小结

马克思主义者有其理想社会,自然法学派、卢梭等人也有其理想社会。我们也有其理想社会。但是,我们的理想社会是从一种更加偏重个体的角度。社会契约论虽好,但其手段并不有效。我们需要找到一种更有效地方式,来找到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平衡点。

[[202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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